于登记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此时可以加强债权的效力,可以采取特别处分权的办法处分该项不动产,所有价款为债权人优先受偿。
以一第(3)项较为突出,主要功能在于保障权利人在商品房交易中的安全起见。商品房登记与众不同的是需要房地产商与购房人双方协同登记,不是权利人单方面登记。房地产商处于强势和领导的地位,权利人处于弱势和被领导的地位。当购房人与房地产商签订了购买房屋合同,并且按照约定交了预付款或者首付款、月付款等,但是,离正式登记和取得房产证还有一个过程。在这种情势下,生搬硬套“登记生效主义”是行不通的,是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权利人的债权和物权保障的。
以一第(4)项较为典型。企业中的不动产抵押、自然人中的商品房抵押贷款是相当普遍的。我们知道,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担保法锁优于普通法锁。无论债务人的不动产是否登记,担保合同一定,担保法锁也同时锁定,债物权和物债权均优于普通物权。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以后,债权效力由预告生效发展到正式生效。其中,预告生效是由抵押合同生效后的当事人双方初步生效。不能认为抵押权没有登记就一定不具备效力。
三、债权生效的目的意义
比较之下,债权效力指合同效力、不动产交付生效的效力,这是不完全式的初级效力,不动产因未登记而不能顺利地取得,不能转让、抵押,甚至于连赠与、继承也难以实现。一般而论,光是合同生效,但没有实现不动产交付生效是最低级的效力。在这种情势下,甚至于连不动产出租也是不可能的。物权效力指在债权效力基础之上的登记生效的效力,这是完全式的高级效力,不动产因登记而取得,能够自由使用、出租、转让、抵押,甚至于能够赠与、继承。
不动产登记法既确定了登记生效主义的高标准严要求,又根据具体情况来树立债权生效的相对权威。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开发商故意怠慢交付房屋或者故意拖延办理产权证,防止一房多卖、一房多押等违法违约现象的发生,籍以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主张公平竞争、打击违约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消费者上当受骗,购买到短斤少两、货不对板甚至于违章建筑,也可以依据事实,依据不动产债权生效的专项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侵权人得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赔偿债权人的经济损失(赔款)或者物权损失(赔偿房屋)。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5条。
相关名词:【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的专项规定】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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