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不动产登记、传承不动产登记等已经过一次登记或以上,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之类的登记,一般不需要实地查看和实质审查。已经登记过一次或以上,并且使用过一定时间,没有产生异议,只要保持不动产的面积、体积、四至不变,就可以免除实质审查。
在许多情形之下,不动产申请人受利益驱动,或多或少地作点手脚。例如,某村某家申请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是80平方米,这在申请材料上是这样的,但是,有些人在盖私有房屋时,可能会超过甚至远远超过80平方米。如果实地考察,就会发生登记错误,而且这种错误甚至会持续很多年份。又如,有些人在盖私有房屋时,申请材料上是盖3层,可是,申请人自行盖4层以上;房屋净高,材料上申请是不超过2。5米,而申请人自行盖超过这个限度,或者3米净高。如果实地考察,也会发生登记错误,而且这种错误甚至也会持续很多年份。此两种情形,在关于农村会经常遇到过的。在城市里,有的房地产商也会刻意在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建筑体积上作假,如果不实地查看,也会发生很大的登记错误,而且这种错误甚至也会持续很多年份。
自从启动房地产市场商品经济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面积,已经超过5亿亩,加上城镇建设使用的土地,全国新用建设用地以十万级平方公里计。而且,这种势头年年是有增无减。不动产登记越发显得凝重,登记机构的职责更加重要。
三、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概念
本条款,许多是源于行政法的规定。物权法的条款单薄,不结合行政法来解读,就会不明白其中的许多问题。
下面以土地使用权为例,对于相关概念作一简单解释。
1.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人
(1)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人,包括单位、单位法人代表、集体、个人这几大类。
《土地登记规则》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土地的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2)林地、林木登记的申请人,包括单位、单位法人代表、集体、委托代理人、个人这几大类。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林权权利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3)海域使用权登记的申请人,包括单位、单位法人代表、集体、海域使用权竞买人、个人这几大类。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第7条、第8条规定,经***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申请人持《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和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中标人或买受人持《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批准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2.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土地登记规则》第59条规定,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收件单;
(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4)土地登记申请表;
(5)地籍图;
(6)土地登记簿(卡);
(7)土地证书签收簿;
(8)土地归户册(卡);
(9)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
(10)土地土地登记复查结果;
(11)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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