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第二种应当公开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公职人员一样,他们也掌控或者支配着相当的权力与大量的国家财产,反贪污、反受贿、反盗窃、反浪费、反渎职的廉政斗争也是他们的神圣职责。
与第二种公职人员不同的是,他们的人、财、物、供、产、销大权更加齐全,更加活跃,贪污受贿、贪污盗窃、铺张浪费、渎职失职等犯罪行为更具隐蔽性和长期性,特别是金融企业更胜一筹。这些公职人员及家庭的房屋、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建造物需要公开,特别是新近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是如此。
第四种,城镇集体与慈善团体负责人员及家庭的房屋、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建造物需要公开,特别是新近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是如此。
有的地方,集体干部年终分红高达几百万甚至于几千万元,而社员们年终分红仅仅一二万元;有的地方,集体干部自己占有的宅基地高达五六百甚至于上千平方米,村组织内许多成员却分得很少甚至于分不到宅基地;有的地方,集体干部凭借职权或者买通关系,大肆侵占集体的耕地建造楼房、别墅,带头破坏国家的耕地保护政策和宅基地分配法。
从某种意义上讲,集体干部不动产登记公开化,更加具有针对性与实用性。很多时候,单单依靠集体内部成员来管理监督,效果不是很好的或者是有限的。农村地区同族同姓同村的和相亲相邻的,多少有些封建残余、有些利益瓜葛,或者多少有些胆怯。各地农村关于干部的财产分配公开制都在试行之中。如果将集体干部不动产登记公开化制度实行起来,应当是顺水推舟的事情。
慈善团体是以扶贫帮困、救死扶伤为目的的社团组织,不是营利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但是,某些慈善团体拥有数十亿、数百亿甚至更多的大笔资金,也想保值增值,其中有的将积存下来的资金投入到不动产置业中钱生钱。因为是相对独立的组织,几乎成了三不管地带。法律对于他们的约束,也有一些漏洞。
关于以上四种人,都提到“特别是新近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是如此”。因为不动产登记公开化有一个基本要求,需要有从速性、及时性地妥善解决。《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30~31条对于官有(国有)、公有(慈善团体所有)的不动产登记有个特殊要求,就是“从速”申请登记与批准登记,并承诺保证没有欺诈、不会出差错。
《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151条之2~之8,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进行登记与公开的功能,由法务省法务大臣指定特设的登记所负责。只要有人担保,相关信息就可以对外公开。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条。
相关名词:【不动产登记】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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