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超越宪法的范围。
第二个前提,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时候,当非公经济体制危及国家专属所有权、国家经济平衡、经济稳定和经济安全时,国家有权制定对应的政策,作出相应调整。物权法法理学称之为“所有权限制论”。其对于私人所有权限制的基本理论,是大陆法系最通常的惯例,几乎所有物权立法国家都是如此。
对于所有权,一般都有限制性规定。如“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德国民法典》第903条)、“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日本民法典》第206条)等。大陆法系国家出台了反垄断法,但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如军工、铁路、公路、港口、邮电等行业实施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或基本实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形式,由国营企业控制。这种做法的好处,一是利于保护本土的民族企业、民族经济,防止被外国流氓企业控制,破坏国民经济体系,二是国营企业始终是国家税收的主要经济来源,非国营企业只是补充来源。
西方国家几百年来的经验也证实了从国营企业收税确实非常方便,国家因此有了稳定的税收来源,比较顺理成章地实施福利社会主义制度。西方一些国家国有化程度高的,福利社会主义事业就有保障,否则就缺乏保障。如法国经过三次国有化运动,为该国政府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财源,公民福利项目多达200多项。自从希拉克总统上台搞私有化以后,居民社会福利远不如从前。
另一方面,依托国有企业可以公平合理地整合自然资源、生产要素,为全社会提供物美价廉的公共服务品,方便和改善人民生活。国有企业的财产全部是来自于人民并反馈于人民的,他们既不在商品经济中白热化竞争,也不能过分地追求利润,能够让广大消费者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更优质的服务。国有企业为整个社会担负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履行了更多更好更扎实的义务,让国有企业优先发展,相信广大公民是真心拥护的。
拥护国有企业和确立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有的国家是只做不说,有的国家是只说不做,有的国家是又说又做。有的独裁者和奸商、学霸等妖怪,把国有企业当做唐僧肉,认为吃了它就长生不老。事实是他们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历史经验证明,市场化私有化泛滥成灾的国家,会严重破坏社会关系,即使经济高速发展了,也是经济泡沫,对于工人阶级等弱势群体来说灾难无穷,这是万万不可取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条、第3条
相关名词:【制度物权法】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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