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1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一、基本概念
1.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根据宪法规定,中国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此项规定,主要由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保障机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制;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为中心的民主制;以全国统一和民族大团结、巩固国防为圆满的国体制;以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主旨和以公平保护各物权主体的物权制;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目标责任制;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和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为基本国策的科学发展制;以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为方针的和谐发展制;以健全社会福利保障事业、科技事业、教育事业、医疗事业、住房保障事业和其他各项事业的系统保障制。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也是一项基本物权制度。它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所决定的。
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与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相适应,铁定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离开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与主导地位,就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
社会主义初期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首先是,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的生产力发展不均衡,投资、生产、流通、交换、分配、消费过于单一化,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的快速流通和方便居民消费,需要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同时发挥其他物权主体的积极性。其次是,公有制经济有不够机动灵活的一面,也不容易包罗社会经济的一切领域,且中国的剩余劳动力达3~5亿之多,政府不能全部包分配,在确保公有制为主体有前提下,发展其他所有制经济有利于缓解政府的投资压力、安排就业压力和职工保障的压力。
只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有利于国民经济均衡发展的帕雷特改进,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应当是可行的。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设立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与社会主义的政治民主管理制度相衔接,籍以保障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地进行。社会发展的规律是,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作用于上层建筑。如果让私有制经济、外资经济、公私合营经济盲目发展,全面推行私有化,定会破坏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基本法,破坏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事实上,公有制经济一直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信托所有权制度也不完善,某些贪污腐化分子和投机倒把分子容易以各种手段来进行侵害与破坏,国有资产流失非常严重。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不仅仅是个抽象的概念,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既有量的比例,也有质的要求,必须建立一整套严格的保障机制来付诸实施。
从物权法角度解析,首先是要将全民所有制的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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