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1
物权法立法目的与意义
物权法的立法作用,一在于定分止争,即依据物权法的规则来规范物的归属与保护,限制滥用物权并制止纷争。二在于物尽其用,即依据物权法来规范物的作用权、利用权,使物有所值、物有所用。三在于将各种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及其物权关系、财产关系、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等关系统一理顺,使得各种物权主体、客体都能恰如其分地对号入座,从宏观物权法理学和微观物权法理学的各个层面来一揽子解决物权纠纷。
秦代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商君书》中描述:“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这里说的是物权的名分,物的交易,权利如何配给,财物如何让“盗不敢取”,从而建立健全一套有序化的生活秩序和生产秩序。
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的设立、确认、保护、限制与变更、转移、消灭等项物权关系,可由《商君书》得到启示,但不限于《商君书》的物权原理与方法。同样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设立、确认、保护、限制与变更、转移、消灭等项物权关系,可由《商君书》得到启示,但不限于《商君书》的物权原理与方法。任何时候也不要忘记制度物权在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中的地位与作用,不能忘记物权法中铁定的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
人类社会从野蛮社会到文明社会、法制社会,从狩猎社会、牧业社会、农业社会进展到工业社会和城市社会、城乡杂交社会,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物权主体与客体呈现多样化,物权权利与义务呈现脸谱化。有些物权类型会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而发生变化、衰亡,有的会稳定在一个水平上,有的会产生新的物权类型。如秦朝商鞅封建时代的狩猎权,跟21世纪的狩猎权肯定是有区别的,那个时候也未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植物保护法,是一种低水平的物权制度。如今的物权主体是那个时候的数倍之多,如今的物权客体是那个时候的数十倍之多,如今的物权关系比那个时候复杂得多。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与意义,不仅仅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不仅仅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更为重要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物权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第一,物权立法的重点。
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物权立法的一个重点。根本《立法法》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等级和最具法律效力的“范式法”,任何法律也不能与宪法相抵触。物权法作为一部下位法,必须基于宪法的宗旨、原则而设立,涉及到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层面更是如此。
宪法第12条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3条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将保护公共财产放在最突出的位置之上。任何时候,任何情势下,坚持原则、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不能动摇。
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还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节。第一款的基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前提条件是必须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区分开来,不能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混为一谈,否则就会改变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也是万万不可的!第二款的基调“完善宏观调节”,实际上是肯定了政府干预、计划经济存在的必要性,肯定了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不能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事实上,类似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老牌超级市场经济国家,不可避免地适用一些计划经济的法律规定、政策措施。他们有专门的议会制度、政党相互监督制度和宪法法院,对于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贱卖国家财产的违法行为坚决毫不留情地予以惩处。古巴、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作法,是计划经济成分多于市场经济成分。最近几年里,古巴等国家开始减少了一些计划经济比例,增加了一些市场经济成分。越南这个国家也可能是实行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俄罗斯和东欧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已经沦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其中,俄罗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洗劫下,已经由统一的、第一世界的超级大国沦落为分裂的、第三世界的弱势国家。
全国****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一文中总结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为了制定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权法,物权法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规定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前言部分第5页)
第二,物权立法与经济制度。
宪法第6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11条规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将保护公有制经济放在最突出的位置之上。
系统地解析物权法第一条,有些问题还是值得探讨的。
首先,对于立法者,以什么样的视角来认识物权立法的作用。历史上,尧、舜、禹、汤四大王君是明君,也许他们制定的规则是比较通人情达天理的,即使他们各自能够将一碗水端平,总是有不周到的地方。因此,在奴隶社会制度条件下,完全定分止争恐怕是不现实的。不过,对于立法者,应当尽量做到将一碗水端平。
物权法是一部跨学科的财产权法,政治学中的社会主义优越性原理和公平正义原理、经济学中的一般均衡原理、哲学中的系统工程原理、基础法理学中的公平公开公正原理等,都会在物权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其次,任何时候,任何国家,其物权总会有轻重缓急和主次大小之分的。在大宗物权、专属性物权上就是如此。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秩序,公有制物权绝对是优先级的物权。
全国****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一文中指示,需要说明的是,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前言部分第6页)
第三,物权的规则与债权的规则是有区别的。
债权是与市场经济规则相联系的,因此,“保护市场交易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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