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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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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物权法仅仅将有形的可移动物当作动产。后现代社会大大拓展了动产的概念,除了有形动产的成员在不断增加的情势下,无形动产的成员也在同步增加,两种动产范围均在随机性地补充与拓展。由家养动物拓展到野生动物,由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无形物到放射性元素物、各种新型不可称量元素物,从动产到金钱、从金钱到有价证券甚至于权利的等等,凡是可以定义为动产的,全部归类到动产的大世界上来。

    居民相邻关系的环境卫生权、采光权、通风权、观光权、眺望权等权利,主要是人身权,却包括拟定动产即不可称量物的财产权,介质物竟然是空气、阳光和灯光、声波、超声波、放射线等无形物和相关的固体物。空气、阳光这些天然物不专属于个人的,但污染空气、遮蔽阳光影响到居民的生活与健康,于是就形成了拟定动产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3.物理的特别活泼性。又称易变异易隐匿易消耗易毁损易灭失性。动产的绝大多数物品为人工物或者人造物,物理性质特别活泼,都可以随意移动,有的可以化整为零,有的可以化零为整,有的是一次性消费品,有的是耐用消费品;容易变异、变质、隐匿、消耗或损耗、毁损、灭失,这些都是动产的共性。一方面动产容易流通与交换,另一方面动产容易贪污、贿赂、侵占、哄抢、截留、挪用、私分、破坏。各种公物权法与私物权法,均设置了各种动产保护、动产限制与动产禁止的法律要件,力求做到趋利避害,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4.大众化或者社会化的亲和性。很多动产的体积可大可小、重量可重可轻、性状可固定亦可改变、价钱可贵可贱,并且与人们日常工作生活密切化、大众化或者社会化了。衣食住行四大金刚,其中有三大金刚就是动产了。动产的性格很活泼,对人对事都有亲和性,从生产、交换、流通、消费与分配的各个领域,到处都能找到动产的身影,许多小动产也能起大作用。如果将不动产比作静如处子,则可以将动产比作动如脱兔。

    5.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自由性。动产所有权的公信原则是“动产交付生效”,从善意取得到继承取得、受赠予取得和买卖取得等,均适用于这种公信原则。动产较少属于限制流通与禁止流通的种类物,总体上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比不动产的取得相对自由而灵活。善意占有制度的设立,为打开动产的宝库提供了一把金钥匙。其中,对于无权占有这一现象,民法上既不是全盘肯定,也不是全盘否定。特别法、专门法等制度物权法是绝对不承认无权占有的,民法只能说适可而止才是正确的选择。

    6.略式保护主义与择期保护。法律对于不动产的保护多采取重点保护和长期保护的物权化方针,对于动产(金钱、股权除外)的保护多采取非重点保护和择期、择优保护的物权化方针。不动产之诉讼保护,确定于产动产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动产的诉讼保护,确定于动产交易所在地的地方法院。

    总体上,动产的诉讼保护期间一般为二年期为多见,三年期至二十年期以内的为少见。一则从动产的性能考量。为了保证动产的流通性与利用程度,及时地化解物权纠纷,要求权利人在二年之内提请司法仲裁或者法院判决,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实际上担保物权法中关于一些易腐败变质的动产,需要及时处理的一定及时处理,大多数在三个月以内进行处理。二则向债务人适当倾斜。债权人有意无意放弃债权,在法定的诉讼期间时效内没有向司法部门提出维权的主张,客观上形成了免除债务的事实要件。

    三、其他类别的动产

    1.特定的不动产可变为动产

    有些不动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按照可移动性与不可移动性来判别就一目了然。树木、庄稼附着于土地上是不动产,砍下或者收割下来后就是动产;果树上的果实,悬挂在树上是不动产,采摘下来后就是动产;矿山上的矿,附着于矿藏中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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