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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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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办法来解决。

    二、按法系归属

    物的归属,关系到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限制和统一规范与调整。所有的工作千头万绪,归结到一点,首先是要认清种类物或者标的物所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物权法不是简单的财产权法,需要积极应对财产权的多样化、多元化和复杂化,而物权制度本身就包含了等级财产权制度,立体性地透视物的归属之内在本质是必需的。

    第一层,制度物权法的归属。

    制度物权法的归属,采公共利益财产权中心论为主要的归属办法,主要由行政法、专门经济法来规范与调整物权归属。强制性手段是其主要特征。某些通用的制度物权法,可以直接纳入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范畴,其物权归属、物权调整的法律效力优于任何其他各种物权法律的效力。

    制度物权法的归属,这里主要指的是公共财产的归属。广义地说,主要是指自然物或者公益物、固化物、大宗物、特定物的归属。

    首先是物的所有权的归属。(1)法定信托所有权人全权支配公共财产,或者附带享有受限制的收益权与财产分配权;(2)法定信托所有权人非全权支配公共财产,不享有本财产的收益权与财产分配权;(3)可流通财产以有偿转让方式移转财产所有权;(4)因生产经营、征收、征用、征税、募捐、没收财产、意外取得等方式而取得或者替换所有权;(5)公益、共益、自益之自益、分益财产所有权的分类归属;(6)专门所有权、专业所有权以及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普通所有权公益、自益之自益、分益财产所有权的分类归属;(7)法定自然物或者公益物、固化物、大宗物、特定物所有权的归属;(8)其他移转或者变更财产所有权的方式。

    其次是物的他项物权的归属。(1)可流通财产以有偿出租方式移转财产利用权;(2)可监管财产以公益出租方式移转财产利用权;(3)财产所有权保留,对外有偿或者无偿下放财产使用权;(4)向社会大众或者特定人群提供多种公共物品服务的发散物权;(5)专门他物权、专业他物权以及专属他物权、专有他物权、专控他物权和普通他物权公益、自益之自益、分益财产他物权的分类归属;(6)所有权与利用权、使用权的混合归属;(7)同所有制与混合所有制的自物权与他物权归附;(8)其他移转或者变更财产利用权、使用权的方式。

    第二层,普通物权法的归属。

    普通物权法的归属,采所有权中心论为主要的归属办法,运用一整套物权等级制度及界定技术来指认各种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

    普通物权法的归属,这里主要指的是可支配财产的归属。除此之外,准财产权或者特定人身权的归属,在此法系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首先是物的所有权的归属。(1)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生效和房地合一移转是通行的规则,司法仲裁也定在不动产所有权所在地;(2)动产所有权交付生效和特定的动产所有权登记生效,司法仲裁在动产交易发生地;(3)继承、赠与财产,出让人生前或死后均可转让财产所有权;(4)以各种合法权益合法渠道取得的金钱所有权;(5)因征收、征用而被取消或者替换所有权;(6)分清可流通物、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以及善意占有物、恶意占有物等不同种类所有权的归属;(7)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8)其他移转或者变更财产所有权的方式。

    其次是物的他物权的归属。(1)用益物权、用益权(占用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等他项物权,均可以与所有权或者信托所有权建立共同占有体,按照权能分享或者共享物的利用权;(2)建设用地或者农用地依法取得,合理利用,最长使用期可达70年以上(住宅用地使用权);(3)动产利用权契约取得,不动产利用权契据取得;(4)排除恶意占有、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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