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1
物的归属
一、基本定义
物的归属,是物权确认、物权变动、物权效力、物权保护与限制的基本功。从狭义上讲,是物的所有者是谁,谁是物的主人。这是指以所有权中心论为据点的归属法,基本上集中于普通物权法“所有权”篇方面和制度物权法各种所有权专门法方面。从广义上讲,是除此以外,还包括物归谁利用。这是指以他物权优先论或者债权中心论为据点的归属法,基本上集中于普通物权法“用益物权”篇方面和担保物权法之各种担保债权方面。要式物与略式物、有形物与无形物、特种物与一般物以及不动产与动产的归属可能差别很大,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一般可流通物的归属方式与占有权有关,不能一概而论。
衡量物的归属,除了在同一物权法系内部进行对照衡平以外,有时候需要对照相关法系进行综合衡平。一些自然物或者公益物、固化物、大宗物、特定物的归属,常常需要寻根至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专门的制度物权法上去,并且它们的物权化方针非常明确。很多物的对象已经参与至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的归属,通常来说,首先要确认的是物的所有权,此后再确认物的利用权。物的归属是物权归属的初始化步骤。物的利用,可以对于标的物安排一个更好的归属,或者变更为另类占有、共同占有、委托占有的归属。由物的归属必定产生某种等级与性质的物权,以其排他权、优先权、对世权、溯及权、担保权等权利开展物权活动,产生动态或者静态的物权价值。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占用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的权能等级不同,决定了物的归属与物的利用的价值观,关键在于要符合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
物权法首先要认知的是何以为物,物归何主,这主要是指所有权的归属。其次要认知的是如何利用物,归谁利用,这主要是指他项物权的归属。由此产生的民事关系,与物权法相对应,就适用物权法的规则。虽同为“一物一权”制,普通物权法是在所有权中心论基础上实施的,担保物权法是在担保债权中心论基础上实施的,制度物权法是在公益物权中心论基础上实施的,法律约束力、执行力和溯及力都有程度上的差异。
确认物的归属,另一个规则是“平等参与”制,即在一个物之上由平等主体来参与,相互争夺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一项权能或者多项权能。能够取得四项全能权能的,可享有所有权即自物权(高级物权);否则就取得一至三项权能,只能享有他物权(低级物权)。增加或者减少权能,与增加或者减少义务是相匹配的,当事人的付出越多所得到的回报应当是越大的,反之是越小的。
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受立法条件限制,不能调整全部的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只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所谓的平等,指的是在自由流通领域,各方面权利人公平竞争机会平等,任何人也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所有权归属的基本规则是:(1)在禁止流通领域,物的所有权与利用权是封闭式的,法定的所有权便成为固化的专属所有权;(2)在限制流通领域,物的所有权是封闭式的,利用权是有限度的下放的,法定的所有权便成为固化的专有所有权或者专控所有权,利用权是半固化的他物权;(3)在自由流通领域,物的所有权和利用权全部是开放的,其中一些有收益权的权利人或多或少地从同一物中取得产品或者服务方面有限的成果所有权。
物的归属,有各种各样的方式方法,而物权法理所当然地承担此法律重任。
所谓物的归属,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的归属、对世物与对人物的归属,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归属。所有这些不动产或者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归属,可采取层层递进或者层层剥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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