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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1

    物权关系

    一、基本概念

    物权关系,系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物权关系,旨在维护物权之生态平衡和权利义务的圆满状态。特殊情势下可由习惯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范与调整的物权关系。制度物权法之物权关系是纲,其他物权法之物权关系是目,纲举目张。

    物权关系,是用于衡量物权当事人之权利和义务是否处于圆满状态、相互之间的物权状态是否合法有效的一项重要指标。按照物权的地位、要素、质量、数量来确认物权关系,保障物权关系的和谐、圆满与合法、有效状态,是设立物权的出发点和归属。法定的物权关系是不容易更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主流的物权关系。意定的物权关系,是在遵守法定物权关系前提下有限度地更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支流的物权关系。

    概括地说,物权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物权的主体与客体关系;(2)物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物权的定限与反定限关系;(4)物权的物债权与债物权关系;(5)物权的债权与债务关系;(6)物权的平级物权与上下级物权关系;(7)物权的自物权、他物权、共物权与中介物权关系;(8)物权的公益、共益、合益、他益、自益与无益关系;(9)物权的静态关系与动态关系或者固定物权与变动物权关系;(10)物权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11)物权的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或者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关系;(12)物权的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关系;(13)物权的正能量与负能量关系;(14)物权的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关系;(15)物权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请求权关系;(16)法定物权关系与意定物权关系;(17)成文法物权关系与习惯法物权关系。

    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等关系是为耦合或者平行的关系。当物权关系不能独立自主地发挥作用或者共同发挥作用不给力时,可能会掺和一些其他的关系元素来平整物权关系。因此,物权关系多体现为混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是解决物权矛盾的几种基本功式的综合平衡式关系。

    二、一般分类

    1.等级式物权关系

    等级式物权关系,是以物权人的优先权、排他权派生的上下阶层的规制式物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有等级制度的,这是民事物权关系的主流;没有等级的物权关系是少数,这是民事物权关系的支流。

    内向型等级式物权关系,是在同一个物权关系中或者同一个物权关系法的圈子里发挥作用,属于比较平缓的等级式物权关系。外向型等级式物权关系,是某个物权或者物权关系或者物权关系法中的圈子向外物权、外物权关系、外物权关系法发挥作用,属于比较杂交、比较激烈的等级式物权关系。

    2.倾向式物权关系

    倾向式物权关系,即法律保护特定物权的倾向式物权关系。一部分是以物权人的优先权、排他权派生的上下阶层的规制式物权关系,一部分是以物权人的反优先权、反排他权派生的上下阶层的规制式物权关系。如普通物权关系中的所有权决定论、登记物权决定论、交付公示物权决定论等,是前一种倾向式物权关系,即顺时针的倾向式物权关系;如普通物权关系中的地役权、善意占有排斥论,担保物权关系中的债权中心论、优先受偿权论等,是后一种倾向式物权关系,即反时针的倾向式物权关系。

    3.偏正式物权关系

    偏正式物权关系,指本源性的物权关系与派生性的物权关系两种不同形态的物权关系。通常的情势是,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等他物权之间的普通物权关系,是以所有权中心论为基础的物权关系,称之为正规的、正常的、正式的和本源性的物权关系,简称正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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