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
因为政策物权法的内容比制度物权法的内容更加丰富多彩,渗透到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的内容就会更多。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凡是制度物权法有的,政策物权法也有;凡是制度物权法没有的,政策物权法同样也有。由此可见,政策物权法是内容更加丰富的宏观物权法。
二、主要特征
政策物权法,一般应当具有以下几种“四性”的基本特征。
第一,浓厚的现实性。
政策物权法基本上是现制现行的一类现实性当代物权法。这种基本特征,其他各种特别法、普通法是不具备的,甚至于连非成文法之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也是不具备的。
其他各种制度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以及其他的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技术物权法等往往是一成不变的,很少有频繁制订、频繁修改、频繁更新和频繁废止的;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只不过是成文法之辅助法,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才利用到这些辅助法,他们要么是习惯成自然,要么是习习相传,要么是逻辑推理、道德教化的工具。其中,诚实信用、不损人利己之类的道德法,习习相传了几千年,可能是最长命的一类连非成文法。
第二,宏观的目的性。
政策物权法基本上是有特殊目的的宏观物权法。统治阶级为了统治的需要,对于关系到全国范围或者特定区域的新型物权关系进行有针对性、目的性统一规范与调整,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平衡各利益阶层的物权关系。
第三,平衡的广谱性。
政策物权法浑厚地广谱性地平衡法律关系与物权关系。首先是平衡政策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宏观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的法律关系,其次是平衡政策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法律关系,再就是平衡公益物权与共益物权、自益物权、他益物权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容易发生的,绝对的平衡是非常难办的。故政策物权法的平衡机制是不断更新换代的。
第四,时效的阶段性。
政策物权法一般是短促突击式另类制度物权法,每个阶段的时效性可能是不一样的。对其效力的评估不能一概而论。其中一些时效性强的,很快就会上升到第一类制度物权法,直接变成了行政经济法之类的稳固性物权法。
制度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和当代物权法具有的共性特征,政策物权法一般也是会有的,只有比较才有鉴别与优化组合。
相关法律:物权法相关条款
相关名词:【制度物权法】【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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