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也高。
寓于宪法、法律的物权法是相对稳定的制度物权法和财产权法,一旦制定就不能轻易修改,更不能轻易废止。作为突击式的政策物权法,总是以解决当前的各种现实问题为己任。也常常与第一类制度物权法联袂,演绎各种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利益、重大物权关系调整的政策法规。根据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颁布实施一些、更新一些特定的物权关系新政策,或者废止一些不合时宜的旧政策。
其中,关于土地政策的更新换代经过了多轮宏观调控。新中国60多年来,从土地改革的私有制到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合有制,人民公社的公有制,再到统分结合的承包制,经历几种变态的土地所有制。在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使用权关系法、利用权关系法、作用权关系法和地役权关系等方面的修改次数更是不计其数。每一次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宏观调控,对于全国人民的物权生活尤其是广大农民阶级的物权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政策物权法起到了制度物权法力所不能及的效力。
3.政策物权法属于事业性的物权法
政策物权法不属于私法,属于公事公办的事业性物权法。公法的性质与制度物权法的性质是一致性的,但物权法方针略有不同。制度物权法提倡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在界定国有财产基础上再界定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基本格调是依法保护公共财产,附带保护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财产。政策物权法提倡促进事业保护主义,并对于制度物权法的物权法方针进行微调,相对地平衡各利益阶层的物权关系。
如宪法等制度物权法规定了土地公有制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大政方针,政策物权法同样保留了土地公有制的规定,跟着对于自然资源的利用权进行了微调,使得能够适当地集权与放权,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都能够投资房地产业,各阶层的人士都有选择是否购买商品房的自由,同时承认房改房、集资房的存在价值,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设解困房、安居房或者公寓房等。为了防止房地产业泡沫和过度利用土地,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专地专用政策、闲置土地收回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抑制了资本的过度扩张,
制度物权法中许多现实问题和一些敏感性问题,是通过政策物权法来微调的。如是否成立经济特区引进外资搞工业搞建设,国有土地是否可以对国人和外国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和如何转让,煤矿等矿业的整顿秩序等等,都是通过政策物权法来微调的。在纯粹市场经济条件下,全国所有的城市、农村土地和空闲地全部是免费使用的,宝贵的土地资源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经济价值,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物权价值。通过政策物权法来对于制度物权法进行微调,使得物尽其用,地尽其利,使得有限的自然资源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效能,推动了建材、建筑、房地产和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的快速发展,财政收入有了很大的的保障,实践证明是利国利民的。
4.政策物权法属于渗透性强和更加丰富的宏观物权法
政策物权法是比制度物权法渗透性更强的宏观物权法。
行政法、行政经济法之类的制度物权法,一般是粗线条描述、抓大放小、留有余地的一类宏观物权法,重点规定要式物的权属关系,附带规定略式物的物权关系。所有这些重要规定和特别规定,相当规模地渗透到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来,成为条文中的“文眼”、法律中的“法眼”。
政策物权法既有宏观物权法的内容,又有微观物权法或者技术物权法的内容,一般是细线条描述、大小皆有、不留有余地的一类宏观物权法并外加微观物权法,总体上仍归属于宏观物权法。所有这些重要规定、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更大规模地渗透到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来,成为条文中的“文眼”、法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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