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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二章 盐政军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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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2-05-22

    “漳南战役”打响之后,王守仁很快遇到了第一大难题——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既然履任即为平定盗乱,军费开支就是摆在王守仁面前的第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王守仁平南赣盗的军队有三种,一是卫所屯军,一是赣镇营兵,还有就是他自己募集的民兵。其中,卫所军队的军费开支,按明王朝的制度,应该由军屯解决。不过,实际上并没有办法做到。营兵和新募民兵的军饷开支,则由赎金、储谷和盐税解决。赎金即如上表所列,军饷不够时,可以偶尔为之,但并非可靠收入。储谷本可以来自卫所屯田,但于志嘉上述研究已证明这种来源几乎不可能,那就只能通过地方田赋,不过田赋是需要归还的。

    所以,归根结底,王守仁的最可靠军费来源就是盐税和商税。而二者之关系,王守仁则有“商税所入,诸货虽有,而取足于盐利独多”的说法,甚至,他还直接指出:“南、赣地方两次用兵,中间商税实为军饷少助;然而商税之中,盐税实有三分之二”。盐税已成为王守仁南赣巡抚任上最为重要的军费来源。

    自唐末刘晏改革盐法,盐法之主流即已形成为“划地行盐”之制,即某地所产食盐,必须在某一固定地区销售。到宋代,南安、赣州(时称虔州)一带按制度规定,应该行销淮盐。然而,实际情况却大不相同,史称:

    初,江、湖漕盐既杂恶,又官估高,故百姓利食私盐,而并海民以鱼盐为业,用工省而得利厚,由是盗贩者众。又贩者皆不逞无赖,捕之急则起为盗贼。而江、淮间虽衣冠士人,狃于厚利,或以贩盐为事。江西则虔州,地连广南,而福建之汀州,亦与虔接。盐既弗善,汀故不产盐,二州民多盗贩广南盐以射利。每岁秋冬,田事既毕,往往数十百为群,持甲兵、旗鼓,往来虔、汀、漳、潮、循、梅、惠、广八州之地。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妇女,与巡捕吏卒斗格。至杀伤吏卒,则起为盗,依阻险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岁月浸淫滋多。

    当地推行淮盐是一件很艰难的事情,而粤盐则因地近虔汀等地,在当地广为销售,这是两地食盐在当地的比较优势所造成的结果。此事还引起了相当复杂的社会问题,一是当地人民冬季往广东兴贩私盐成为日常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是导致当地大量盐寇兴起。

    面对这样的问题,北宋王朝的一些有识之士开始筹划改当地为粤盐销售区。经过宋代处理行政问题时的习惯性的长时间讨论,并派出三、四名京官赴虔州会商之后,元丰四年(1081),经蹇周辅努力,正式罢运淮盐,并将原来虔州、南安军运销的淮盐六百一十六万余斤改为销往江南西路洪州等其它八州军。维持原来这八州军地方财政可以获取的盐利,同时改运广东盐七百万斤至虔州,一百二十万斤至南安军,使广东盐第一次突破原有的食盐运销区,就近进入虔州和南安军,也就是明代的南安和赣州两府。不过,由于党争失败,元祐元年(1086),蹇周辅被黜责之后,其搬运广盐之虔州盐法终于被完全革除。南安、赣州等地重新行销淮盐。

    明初,为筹备边储,仿宋代盐制,实行开中盐法。洪武三年(1370),依山西行省建议,明王朝开始推行开中制,用官府控制的“官盐”(或称“引盐”)将内地所产之粮饷与边军所需之军饷连结起来,“招商输粮而与之盐”,也就是让商人把粮饷运到边境,然后根据商人所运粮食的多少给与相应数量的盐引,商人凭此盐引赴指定的盐场支盐,并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由此达致专卖之目的。

    开中法之下,江西南部的南安、赣州等府继续行销淮盐。不过,洪武三十年(1397),监察御史严震直的一纸奏文,暂时改变了这一状况。其奏云:

    召募商人于广西乏粮卫所照例纳米,自赴广东支盐,于江西南安、赣州、吉安、临江四府发卖为便,从之。

    部四部在开中制之下,行销过一段时间粤盐。不过,相信此制后来曾经中断。《明史?食货志》称:

    广东之盐,例不出境,……。巡抚叶盛以为任之则废法,禁之则病商,请令入米饷边,乃许出境,公私交利焉。

    叶盛之所以让粤盐越境行销,是因为它需要大量军费。他“请令入米饷边”事发生在天顺四年(1460)。天顺二年(1458),叶盛被召为右都御史,巡抚两广。其时,黄萧养之乱未平,“两广盗蜂起,所至破城杀将。诸将怯不敢战,杀平民冒功,民相率从贼”,泷水(今罗定)瑶凤光山(凤弟吉)等声势日盛,及于廉州、雷州、化州等地,并攻破泷水、阳江等县。叶盛就任以后,为了剿平动乱,需大笔军饷,便设法将广东盐销往外省,并从其销售过程中获得军饷。叶盛题称:

    查照广东地方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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