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五十三章 新律质疑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制定颁行的时间间隔太短,缺乏缜密和审慎的思考从而否定这部新律的价值。从杨广下令修订新律到颁布是只有六个月左右的时间,但是不能就此认为《大业律》缺乏应有的慎重与缜密。要知道《大业律》是在《开皇律》的基础上做出的改进而形成的,而《开皇律》是一部中国古代史上比较完美的典律;且《大业律》修订的总负责人牛弘是《开皇律》的主要编纂者之一,有丰富的修律经验;所以在一部好的典律的基础上用一个修律经验丰富的人主持改进需要的时间是不要太多的,更重要的是以杨广修一座洛阳新城尚且只要十个月的时间的急进性格来说,改良一部典律用了六个月不能不说已经很久了。故以《大业律》从编纂到颁布的时间之短来否认杨广制定它的本意是有点牵强的,而这种“好大喜功”的观点也就显得牵强了。

    至于“补偏救弊”说,这一见解来自隋以后历代文献典籍之中,认为杨广颁行新律的原因是为了缓和因杨坚晚年禁网深刻、刑罚滥用而激化的社会矛盾,以维护政权的稳定。有记载杨坚的晚年:“仁寿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大理寺丞杨远、刘子通等,性爱深文,每随牙奏狱,能承顺帝旨。帝大悦,并遣于殿廷三品行中供奉,每有诏狱,专使主之,候帝所不快,则案以重抵,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原。远又能附杨素,每于途中接候,而以囚名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其临终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天而哭。”由上述史实可知,杨坚晚年法制败坏的局面确实到了非整顿不可的地步。因此《隋书》魏征等人将《大业律》的颁行归因于“补偏救弊”,这种见解应是合情合理的。

    相对于前面的两种观点,“补偏救弊”说我个人也觉得是三种观点中最为持正的,而且也是三种观点中带有感情色彩最弱的。但是这种观点还是忽略了杨广施仁政、宽刑罚的“大业”政治理念,如果“补偏救弊”的现实需要是《大业律》制定的缘起,如果杨广编订《大业律》的原因只是杨坚晚年“帝既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而已,那么杨广只需拨乱反正,恢复不错的《开皇律》在国家管理中的应有地位即可,没必要再去制定一部新律。由此看来,“补偏救弊”只是《大业律》制定缘起的一个方面,还有其他的因素在起作用,这个因素就是杨广本人的施政理念和政治梦想。这从杨广在大业元年春正月戊申和大业元年春三月戊申发布的诏书(前文有)就可以了解到杨广是希望自己的帝国在自己的统治下是行宽政、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