熬,不是完全靠时间,而是通过逐渐拉拢和打压周围的人,形成相对固定的小“团体”,进而做稳“牢头”这个位置。第三种人,是心狠手辣强行的人。这种人,刚进监室的人时候,可能低一段时间头,但,慢慢的其心狠手辣的个性就表现了出来,让周围的人对他有了威惧感或者就是直接就是通过“打拼”,坐到了“牢头”的位置。对于看守所而言,这种人是危害最大的,也是防范的重点;第四种人是组织生产能力较强,自己干活也很利索,自然而然地成为监室内的“牢头”;第五种人,是经济状况较好,出手比较大方,能实打实的改善本监室内的生活,从而成为监室内公认的“头”;第六种人,就是干警的所谓的“耳目”。初衷是为了让他及时报告监室内的活动,但,慢慢的狐假虎威的成了监室内的“管理者”。这种情况,相对来说较少。因为干警找“耳目”主要是为了解监室内的情况,防止越狱或者自残自杀现象的发生,而“耳目”都是隐性的,所以说:“耳目”成为“牢头”的可能性不大;从这六种性质的“牢头”分析来看,第二种和第三种人危险性最大,监室内出事,也主要是以这二种人为主,特别是第三种性质的“牢头”,可以说是在监室内无恶不作。
分析了哪些人能做“牢头”,我们回过头来研究一下如何解决“牢头”的问题。有人说可以通过调整看守所体制和加强看守所干警责任心这二方面来解决。行不行?不能说一定作用不起,但,分析这六种性质的“牢头”形成的原因,我们会发现,体制和责任心的问题不是主要问题。看守所内部管理细则有缺陷,干警工作主法和工作思路有偏差,是产生牢头狱霸的诱因。为什么这么说呢?了解看守所的人知道,其实,关于对牢头狱霸的打击,一直是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的工作重点,但,为什么就是打不下去呢?有人说是干警的问题,每一个牢头后面都有干警的身影,这句话有点以偏盖全。首先我们看,关于什么是“牢头狱霸”这个定义,一些条例和文件上有可操作性的解读吗?所谓可操作性,就是说只要有人跳出来做牢头狱霸的事,一线干警就能定性你为“牢头狱霸”。这种很细的成文性、操作性很强的东西似乎没有。从另一个层面上讲,对于牢头狱霸,如何处理,有操作性很强的细则吗?加刑或者严管?加刑这种手段,目前来说根本就无法实施,因为法院好像不大理会你看守所这一块。严管?其实就是把他从所在监室里调到一个专门的用于严管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