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一些看守所或者监狱里面所存在着的,管理者利用或者借口管理上的安全原因,在处理在押犯或者人犯接受家属探望(有些叫“接济”)的时候,强制性地让家属在其指定的场所购买大大低于其价格的日用货品,以超高的差价和利润实现自己行业的特殊寻租的行为。其实这只是众多特殊的权利寻租和权利腐败现像里面最外在和表面的一种。我想,尹先生的文章,其价值就在于他通过用常人看来习以为常的在司法部门的被寻租经历,为我们揭开了长期存在于我们司法部门内部腐败的冰山一角。只要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勇于面对存在的现实,顺着那个“冰山之角”探究下去,便会很快发现在貌似平静的水面底下,那巨大的病态的山体的存在了。
我们可以看到,一段时间以来,国家的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引起了社会经济生活中,有那么一些占据着某一个权利部门的利益集团,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进行着形形**的寻租活动。由于这种权利的寻租往往是打着行政管理的幌子进行,因而尽管社会各界都认定那是一种变相的权利腐败,却也很难被轻易地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看守所或者监狱里面的权利寻租,更因为发生的场所恰处在特定的法律执行部门和场所之内,则更受到某种特定的权利保护。再进一步说,在公、检、法、司这条法律执行的链条上,司法又是其最后一环;而相比起非动态管理的监狱,隶属于公安系统的看守所,因为关押的是未决犯,牵涉到上庭时机的不同甚至于判决结果的偏移,所以寻租空间就会更大。尤其法律对于量刑等的规定又是有区间弹性的,里面的寻租就发生了。比如减刑,其执行的尺度大小就很有可能跟寻租的空间正相关了。像眼下制度下的监所腐败的途径无外乎三种: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尽管目前的监狱已经越来越公开透明,但是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谁都不能保证具体措施的执行不会受到寻租空间大小的影响。
近些年来,在利用看守所或者监狱这种封闭环境里的权利寻租过程中,有不少占据着要职的管理人员,把自己手中的权利用得过于淋漓尽致,以至于反受到法律制裁的人也不在少数。举例说,看守所是不让被押人员身上带现金的,但一个普遍的途径是,钱由被押人员亲属以吃饭钱的名义交到看守所。就在去年,厦门市第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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