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决算,这样就造成了负责者不知道该如何负责,问责者不知何从问起的现象。
根据这些理由,《修正案》起草者尖锐批评《五五宪草》关于国民大会的规定,认为其不能保证直接民权的运用,所以国民大会称不上是行使最高统治权的机关。
既然国民大会难于行使最高统治权,那么该由哪个机关代表人民行使这种权力呢?在西方国家,这种权力均赋予国会,而且《五五宪草》规定立法院有决议法律、预算、戒严、宣战、媾和及其他关于国际事项的权力,如果单纯从职能上来看的话,与西方国家的国会并没有太大的差异,所以有人认为立法院似乎具有国会性质。对此,《修正案》起草者指出:《五五宪草》已经规定立法院为政府组成部分,按照孙先生遗教,政府只能行使治权,所以作为政府组成部分的立法院不应该是人民代议机关,绝对不可以行使政权。另外,《修正案》起草者还从是否具有制裁权这一问题上,说明立法院与西方国家国会之间的区别――在西方国家,无论政体是内阁制还是总统制,宪法都赋予国会制裁权力。如英法等内阁制国家,内阁虽向国会负责并有权解散国会,国会不信任内阁时同样也有权推翻内阁。总统制的米国虽然没有规定总统或内阁向国会负责,国会亦无倒阁之权,但是米国国会有权弹劾总统,总统提出的政府及其他官吏人选或缔结条约时,亦需征求参议院同意。可见,制裁权的有无,是神州立法院与西方各国国会之间的分别。反观《五五宪草》中的立法院,既没有不信任或者弹劾政府的权力,其本身又不是行使政权的代议机关,所以它的无论如何也不能与西方民主国家的国会相提并论。
根据上述分析,《修正案》起草者认定:《五五宪草》关于国民大会与立法院的规定,证明人民缺乏行使主权的有效方法,最终都会导致人民政权运用不灵,使孙先生的‘主权在民’主张陷入有名无实的尴尬处境。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修正案》起草者提出,只要有一个国民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政权职能的常设机构,就能够弥补政权的失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针对《修正案》起草者们的设想,参政会议的全体代表一致认为设立一个国民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是很有必要的,邹韬奋、沈钧儒、张申府等提出的意见,认为应当借鉴德国宪法和奥地利宪法,设立国民大会委员会;陈绍禹和董必武则指出国民大会有一定的任期,在一定任期内有定期的会议,在休会期间,有一定数量选出的驻会代表,执行监督政府实行大会决议和准备定期召开大会工作等责任。因此他们也郑重建议设立常驻委员会。
接下来的几天时间里,参政员们根据《五五宪草》的条文,逐项研究《修正案》,此时已经在高度关注修宪的蒋委员,特意召集《修正案》起草者们进行座谈,了解讨论情况。另外,蒋委员连续在公开场合表示欢迎公开讨论宪政,说自己既没有定见,也没有成见,只要是合理的意见都会接受。
蒋委员的表态使参政员欢欣鼓舞,仅用一天时间就结束了对《修正案》的决议案,决定成立国民大会议政会作为常设机构,在国民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议政员的人数限定在两百人以内,只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国民都可以当选:第一,年龄在40岁以上;第二,对于国家有特殊贡献;第三,曾经在各重要教育学术团体或经济团体服务著有信望;第四,服务社会事业或自由职业经验丰富成绩卓著。议政员的选拔不依地域分配,但每省最少应有二人,蒙古西藏及侨居国外之国民,最少应各有三人;议政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不能够兼任公务员;议长、副议长从议政员当中产生;议政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在必要的时候,议长有权召集临时会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