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所所长,其余人也长期在著名大学任教。因为上述原因,人们相信他们不仅有能力,而且能够冷静地用学者态度,对待国家根本大法的制定工作。
1941年3月初,经过半个多月的努力,宪法修改完毕,罗隆基、罗文干、陶孟和、周炳琳、傅斯年、钱端升、张奚若、杨振声、任鸿隽九名参政员联名向参政会议正式提交《五五宪法草案修正案》,请大会审议。
国民大会是孙设计的运用民权主义之主要形式,它既是三民主义的核心,也是建设全民政治国家的理想所在。孙为了防止像西方国家那样往往出现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冲突与对立,提出‘权与能分开’的主张,即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分成‘政权’与‘治权’两个部分,‘治权’由政府行使,‘政权’则交给人民。而人民掌握政权的形式,就是由各县选举代表一人组成国民大会,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换句话说,孙的宪政理想是通过四种直接民权来实现人民对国家的政治管理,因此只有国民大会才是国家最高政权的行使者。
然而,直接民权作为政治理想是一回事,操作运转却势必受到主客观条件限制。《修正案》起草者承认神州宪政的目的是完成孙宪政理想,但是制定宪法却必须综合考虑国家当前实际情形和借鉴民国成立以来的政治经验。因为从世界各国推行宪政的历史来看,英法等国虽然有久远宪政历史,却始终没有做到直接民权,米国西部各州虽然有采用直接民权的,但是效果都差强人意,即便是在行使直接民权最早的瑞士,行使复决权与创制权各有300余年及将近100年的历史,但是这两种权力的行使,依然有高度的限制。另外,何况,瑞士以选民大会形式直接选举官吏和直接参与立法,在二十二个邦里只有四个邦全面推行下去了。综合上述情况,《修正案》起草者认为,由人民行使直接民权,还有相当长的路需要走,绝对不能够一蹴而就。
西方国家在直接民权上的经验如此,而《五五宪草》与其相比距离更远。按照《五五宪草》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在两千左右,代表任期六年,每三年由总统召集一次大会,每次会期一个月;国民大会的职权为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及修正宪法各项;总统及各院向国民大会负责。但是,经过《修正案》起草者们仔细分析,发现存在很多问题:第一,如此众多的代表人数,在如此短的会期内,却要行使最高统治权,到底能够产生多大的效果?第二,国民大会的统治权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与修正宪法,然而,像修改宪法这种情况是非常罕见的,别说六年任期,就是十次任期,也不一定会碰到一次。创制与复决两权,《五五宪草》当中缺乏详细规定,使其执行起来无据可依,更何况没有限制的创制、复决权,即使在瑞士都没有做到。另外,这两权要在三年一次集会时才能行使,显然既不合理,反应的速度也太慢了,肯定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变化。至于罢免权,一来宪法已经规定总统及各院院长的任期,二来这种权力完全是针对偶然情况来设定的,使用频率很低,完全没有必要每次集会都要讨论,更何况由总统召集国民大会罢免总统本人,实在太荒谬了。如果由国民大会自行召集临时大会讨论罢免总统,则需有五分之二代表同意,困难又太大。罢免院长、副院长不仅会遇到同样困难,而且如果不开临时大会而待三年一次的例会讨论罢免事宜,那时他们已到退职改选之期,何罢免之有?经过《修正案》起草者这样分析,国民大会就只剩下一个选举权,也就是说它唯一重要的工作就是选举――按期选举少数重要官吏!第三,虽然《五五宪草》有总统及各院向国民大会负责有规定,可是国民大会三年一次例会中,除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这四种权力之外,对政府既不能决定方针政策,又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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