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收回抵押房产,待有市有价时再转让,也未尝不可。跑了几趟之后,得到了总行有关部门领导的肯定与支持,要求湖贝支行写一个报告,由总行拍板定案。
为此,夏天写了一份编号为深市银湖字(1997)第50号《关于处理深圳宝安皇龙大酒店抵押房产的请示》的正式文件,全文如下: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
深市银湖字(1997)第050号
关于处理深圳宝安皇龙大酒店抵押房产的请示
总行:
深圳宝安皇龙国际大酒店于1994年6月17日,以该公司自购物业―一皇龙大酒店房产(原名皇龙宾馆)作抵押,与我行办理了3000万元借款合同手续,并陆续贷出2700万元。其中,以皇龙大酒店名义出帐540万元,余款因人民银行稽核后,重申单一客户不能超过注册资本30%的规定,便由皇龙大酒店寻找另外四家客户,经湖贝金融服务社同意,采取转移抵押权加皇龙大酒店保证的方式,各贷出540万元。这四家客户是:深圳宝安龙腾实业公司、深圳宝安和谐贸易公司、家乐大酒店、深圳金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至本年十一月止,上述五家公司共欠贷款本金2700万元,欠息1353万元(逾期均以月息18‰计息)。
由于借款方长期拖欠本息不还,我行于1996年9月起实行依法清贷,并经市中院审结完毕。总的来讲,债权和抵押权得到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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