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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三八公司贷款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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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原告同意贷款给借款人1500万元;贷款期限从1994年6月16日至1994年12月16日共六个月;月息9.9‰;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分两期使用,第一期与1994年6月16日借800万元,第二期于1994年6月30日借700万元;借款分两期归还:1994年12月16日归还本金800万元,1994年12月30日归还本金700万元。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须全部还清贷款本息。贷款逾期不还,加收利息50%;借款人以自己所有的n101234x号地产作贷款抵押物等。1994年7月1日。也就是贷款800万元出帐后。深圳罗湖公证处为该份抵押贷款合同办理了公证。该公证处还同时为一份声明人为五达公司的《抵押声明书》办理了公证。该抵押声明书内容为:五达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深房地字第n101234x号)为三八公司向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作抵押担保,期限6个月。抵押声明书上有五达公司印文及当时的法人代表龙北方签名。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于1994年6月16日贷款800万元给三八公司,余款700万元未有贷出。1994年12月25日,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与三八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800万元借款的借款期限展期至1995年6月16日止。展期期限届满后,三八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1995年8月2日。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又与三八公司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增加贷款人民币350万元。同日,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给三八公司350万元。三八公司至今未偿还1150万元借款本息。

    另查: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与三八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后,虽然取得五达公司的深房地字第n101234x号房地产证。但未到市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房地产证被五达公司于1995年3月25日登报声明作废,并于1995年7月4日登记补办了新证。

    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于1995年8月20日改制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本院委托市公安局对抵押声明书上落款处“龙北方”签名笔迹及五达公司印文真伪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抵押声明书上落款处“龙北方”签名笔迹与送检的龙北方本人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抵押声明书上加盖的五达公司的印文与公安局相应印文备案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以上事实,有抵押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借款展期协议书、抵押声明书、公证书、房地产证、市公安局鉴定书、二张借款借据以及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八公司于1994年6月13日签订的抵押贷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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