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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三八公司贷款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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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的一个办公室里,审判长李奇瑞组织经办法官常青、王军与书记员刘一兵开会,他们手里拿着的正是今天会议要推敲的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判决书》文稿,审判长李奇瑞戴着老花眼镜审视道:“大家手上都有一份清样,小刘,你年青,嗓子好,你来读。”

    “好的,”刘一兵说完,读道: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清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住所:深圳罗湖湖贝路。

    法定代表人:王显耀,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该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文锦中路7号深业大厦三楼。

    法人代表:陈善为。

    被告:深圳南山五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南山花果山。

    法人代表:申公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公豹,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起诉被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八公司)及被告深圳南山五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达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被告五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申公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三八公司于1994年6月13日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分二期贷款给三八公司1500万元,深圳南山五达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南山窝的土地作抵押(产权证号为:深房地字第n101234x号)。1994年6月16日,原告将800万元划入三八公司帐户,1995年8月2日划入350万元。但三八公司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截至1996年9月20日。尚欠本金1150万元,利息315900元,五达公司未履行连带还款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三八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150万元,利息、罚息315900元。五达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否则,依法拍卖、变卖贷款抵押物。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三八公司未答辩。

    被告五达公司辩称:我公司并没有给三八公司出具任何抵押贷款担保有关书证,抵押声明书是假的、无效的,本案是一起经济诈骗案。原告和三八公司给我公司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要求原告和三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4年6月13日,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原告前身)与三八公司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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