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会、延长会期及休会均须两院同时实行。
第三十五条、国会休会期间可由各代表团推举部分议员留守组成留守会议处理日常『性』事务,两院议长、副议长、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留守会议当然成员。
第三十六条、当国会驳回有关议案或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为皇帝所不接受时,皇帝可以敕令形式解散国会。
第三十七条、国会被命解散时,应立即停会,然后依敕令重新选举新议员,并须于解散之日起六个月内召集。
第三十八条、当新国会仍然维持前议或再次对原『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时,皇帝不得解散国会。
第三十九条、国会可各自上奏皇帝。
第四十条、国会可各自接受臣民请愿。
第四十一条、国会议员于院内讨论时所发表之意见及其表决于院外不负责任。但议员本人通过演说、文章、或其他方法公布其言论且触犯法律时,应受追究。
第四十二条、国会议员除现行犯罪或犯有关于内『乱』外患之罪者可受逮捕外,其余因触犯法律需逮捕者均需所在议院议决同意后方可执行,在国会休会期间逮捕议员的,须经留守会议议决同意。
第三章帝国『政府』
第四十三条、帝国『政府』分帝国中央『政府』和帝国地方各级『政府』,由专门行政法规定之。
第四十四条、帝国责任内阁为帝国中央『政府』最高机构,服从皇帝旨意,对帝国中央『政府』负完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责任内阁成员统称国务大臣,包括内阁总理大臣、内阁协理大臣和各部大臣,每届任期三年,得连选连任。
第四十六条、内阁总理、协理大臣由皇帝提名,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由皇帝提交帝国国会议决后任命。
第四十七条、皇族不得为内阁总理大臣并各行省行政长官。
第四十八条、和平时期,军人不得为内阁总理大臣。
第四十九条、皇帝颁布法律、发布敕令及旨意时须有总理大臣副署,否则无效。
第五十条、若总理大臣不愿履行副署责任,则内阁应总辞职。
第五十一条、内阁总理大臣以帝国『政府』名义颁布章程、命令时须有涉及之部大臣副署,否则无效。
第五十二条、若国务大臣不愿履行副署责任,则其应立即辞职,由总理大臣奏明皇帝后提请增补。
第五十三条、国会对责任内阁提出的不信任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且或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不信任案通过后,责任内阁如不愿总辞职,可由总理大臣在三日内奏请皇帝解散国会,皇帝接此奏请应在三日内明确表态,非国会解散即内阁辞职。
第五十五条、如国会解散后选举产生的新国会再次对原内阁提出不信任案,则内阁应总辞职。
第五十六条、原内阁总辞职之后自动成为『138看书网』,继续履行职责至新内阁产生为止。
第五十七条、皇帝应在内阁总辞职之后三日内提名下一任总理大臣候选人组阁。
第五十八条、总理大臣候选人受命组阁后应在十日内提请国会表决,如未及时提交表决或不能获得国会之认可,则宣告组阁失败。
第五十九条、皇帝在提名候选人第一次组阁失败后三日内可再提名候选人组阁,此候选人既可为原候选人,也可为新候选人。
第六十条、如皇帝提名候选人第二次组阁仍失败的,则三日内需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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