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526章 瑾定议事规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最终裁断权仍牢牢在朝廷,阻力会小很多。

    “其二,在于‘不公’与‘徇私’。” 李瑾继续写道,“咨政员良莠不齐,或有借身份谋私,或泄露院议,或结党营私。此风不刹,咨政院必成藏污纳垢之所。故需立《咨政员规约》。”

    “一曰,明禁。严禁咨政员借议事之机,为本人、家族或相关利益方谋取私利。严禁收受请托贿赂,为人‘代言’。严禁泄露未定之议,干扰朝局或市场。违者,一经查实,即刻黜落咨政员身份,永不录用,并视情节交由有司论罪。”

    “二曰,避嫌。凡所议之事与咨政员本人、三代内血亲、姻亲或主要产业有直接利害关系者,该咨政员需主动陈明,回避相关讨论与画押。主事官亦有权要求其回避。”

    “三曰,核荐。咨政员递补、轮换,需有明确标准与程序。各地推举,需考察其德行、见识、行业代表性,出具切实考评,杜绝滥竽充数、请托钻营。现任咨政员若行为不端、长期不履职,经查实,主事官可提请更换。”

    “四曰,公示。咨政员名录、所代表之界别地区、会议议程(涉密者除外)、最终呈报之条陈摘要(涉密部分可隐去),应择要公布,使朝野周知,接受监督。”

    “其三,在于‘无效’。” 李瑾笔锋不停,“咨政院议论纷纷,朝廷置若罔闻,则久之必成空谈清议,徒损威信。故需定《朝廷反馈之制》。”

    “凡咨政院所呈条陈,涉及具体政事者,相关衙署(如户部、工部、兵部等)需在收到后一定时限内(如一月),做出书面回应。回应需明确:采纳其议,部分采纳,或不采纳。若不采纳,需简述理由。此回应,连同咨政院原条陈,一并归档,并择要告知咨政院。重大议题之采纳情况,可于邸报中略载。如此,咨政员知其所言非虚掷,朝廷亦显兼听之公,且可督促各部重视咨政院之议。”

    洋洋洒洒,李瑾将所思所想,结合大周实际,条分缕析,写成了一份详尽的《咨政院规要草案》。其中既有对议事程序的技术性规定,也有对咨政员行为的道德与法纪约束,还有保障咨政院意见不被忽视的反馈机制。这已不是简单的“规矩”,而是一套试图将咨政院运作制度化、规范化的初步尝试。

    数日后,狄仁杰与宋璟再次来到梁国公府。当两人接过那份墨迹犹新、逻辑严密的草案时,都不禁为之一震。他们预想过李瑾会提出一些原则性意见,却未料到是如此系统、细致、且极具操作性的完整方案。

    “国公……此草案,思虑周详,直指时弊!” 狄仁杰快速翻阅着,眼中露出惊叹与敬佩,“定议程、限时言、就事论,可治‘无序’之病;明禁、避嫌、核荐,可遏‘徇私’之风;而朝廷反馈之制,更是画龙点睛,使咨政院之议,不至于泥牛入海。只是……” 他略一迟疑,“此中若干条款,如‘汇集众意’、‘画押确认’、‘衙署需书面回应’,恐会引来‘咨政院权重,有逼朝廷就范’之非议。且执行起来,各部衙恐有抵触。”

    宋璟也道:“尤其是这‘专议房’之设,由数人先行研讨,虽可提高效率,然人选如何定?若所定之人皆为一党,或皆为利益相关者,其拟定之方案,恐有失偏颇,反易引发更大争议。”

    李瑾听罢,并无不悦,反而点点头:“二公所虑极是。此乃草案,正需与二公及诸贤达商议完善。‘汇集众意’、‘画押’,意在明确责任,使议论有所归束,并非决策。可于规约开篇即申明‘咨政院之议,仅供朝廷参酌,决断之权,仍在君上及朝廷有司’,以释众疑。至于‘反馈之制’,初期不必过于严苛,可先择数件无关紧要之议试行,待各方习惯,再推而广之。”

    他喘了口气,继续道:“至于‘专议房’人选,可由主事官提名,经大会多数咨政员认可,或由各方(如勋贵、官员、学者、士绅工商)各推举一至二人组成,力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