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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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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五国公使依旧在这个问题上敷衍。宋小濂想了想,说道:“那好,我们再让一步,关税权力的收回可以再议,但是我国要收回盐税的权力。”

    盐税在近代仍是中国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20世纪初,清朝政府每年岁入白银在8000万两左右,而中央政府每年集中的盐税收入约有1300万两左右,占全部盐税收入的30%,加上地方政府所收留的盐税,全国盐税收入应在4300万两左右。据宣统二年督办盐政处的统计,正杂课捐、盐厘、加价,官运余利等,岁入总额为45419000两,宣统三年的财政预算中,盐税收入为47621920两,合银元71432880元。1912年六国(英、法、德、俄、日、美)银行团驻北京的代表,对20世纪最初十余年中国盐税收入估算后认为,清政府中央和地方的盐税总收入当在4000万两以上。正是垂涎于这一稳定的财政收入,外国银行团争相以盐税作抵押向中国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提供大量借款,并以此控制中国盐政主权,操纵中国金融市场。

    甲午战争失败后,中国政府被迫于1895年4月与日本签订了《马关条约》。清政府向日本赔款2万万两,分8批付清。第一、二批各为5000万两,应分别于条款批准后6个月及12个月内付清;剩下1万万两则分为6批,在第二年至第七年按年支付。如中国政府能在3年内将2万万两付清,则不计息,否则除第一批5000万两外,其余按5%计年息。又因日本侵占辽东半岛,中国另需增加赔款3000万两。两项合计赔款2.3亿两。清政府面对如此巨额重负,财政濒于破产,为解困难,清政府从1895年起只得以盐税收入作为担保,举借外债,至1911年清朝灭亡止,共借外债10笔。

    到了1913年,袁世凯为了充实财政,向五国银行团借款,为此不惜出卖盐政主权,以盐税收入 作担保向银行团借款2500万英镑。各国为迫使 中国按时偿还,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成立盐务稽核所,以中方为总办,以洋人为会办(分所中,华人为经理,洋人为协理),但实际权力掌握在外国人手中。开始,盐务稽核所只管稽核造报,后来,其权力扩充到发给引票、编制报告、征存盐税、签支盐税、收放盐斤口,成为中国盐政的主管机关。

    中国政府承认,即将指定为此项借款担保 之中国盐税征收办法整顿改良,并用洋员以资襄 助。各产盐地方盐斤纳税后,须有该处华洋经 协理会同签字,方准将盐放行。所有征收之款项 应存于银行(指五国银行),或存弓二银行以外所认可之存款处,归人中国政府盐务收入帐内,并应报告稽核总所,以备与稽核总所所存之表册核对。以上所言盐务进款帐内之款,非有总会办会同签字之凭据,则不能提用。西方殖民者利用这个机构不仅获取大量收益,而且成为干涉中国内政 的重要工具。

    地方对盐税的截流也非常严重,很早地方政府就有使用盐税的历史。清政府征收盐税“均有 各省直接担任,而度支部内掌盐税之司,不过执行稽核及会计等事之职务而己”中央政府很难掌握 地方盐税征收的具体情况。地方政府每年只向中央报解盐税收入的30%左右,剩余的70%留作自用。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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