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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3章 振东办,震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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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职工持股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做好。

    第一,工会与职工持股会两者在组织『性』质、工作内容、活动方式、运作机制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讲,或者说是本质的区别。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法》第一章)。职工持股会由股份制公司(企业)内部职工自愿出资组成,共同持有公司(企业)股份,并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从以上可以看出,工会组织是社会经济发展矛盾的产物,其成员涵盖了工人阶级各个阶层,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组织具有系统『性』;而职工持股会仅代表某个企业中的持股职工,或与该企业具有产权关系,某些特定企业群体内的全部或部分持股职工,表达和维护与他们持有股本金相联系的财产所有权方面的权益,其组织体系是封闭的。

    从各地情况看,职工持股会大多以工会法人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职工持股会也大多依托企业工会进行运作,并接受工会的领导和监督。这种方式有利于工会维护持股职工的利益,发挥工会在企业职工持股会中的作用,也便于规范职工持股会的运作。如果单独把职工持股会登记为社团法人,就会形成在一个企业里出现两个工人组织,而且职工持股会又是以明显的经济利益组织起来的,不仅政治上不利于职工队伍的团结统一,而且一旦失去工会的组织和引导,还可能因经济利益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矛盾,不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所以,工会不仅不能放弃职工持股会的工作,还要把职工作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新领域认真加以开拓。但是也要看到职工持股会与工会的『性』质不同,将职工持股会界定为工会下属或内设的组织,有些名不正言不顺。我们认为,职工持股会可以依托企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进行登记注册,企业工会的负责人也可以通过选举担任职工持股会的领导职务,代表持股职工参与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但工会不能包办代替应由职工持股会讨论和决策的事项。职工持股会以工会法人持股所发生的债务,也只能按照企业《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以员工持有的股权承担。

    1、工会负责筹建职工持股会:募集职工股本金,申报建立职工持股会,负责召集第一次会议;以工会社团组织名义参加公司工商登记。

    2、工会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后,提出职工持股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提交职工持股会选举;根据持股会在公司的产权分额,依据《公司法》、本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人选,参与管理、监督,表达、维护包括职工股本金在内的公司资本安全运作,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职工持股会与职代会的关系。职工持股会与职代会的不同,表现在组织『性』质、组织原则、基本职能、权力主体几个方面,根据这些不同和管理、运作的规范要求,必须明确职责,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1、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基本形式,职代会制度体现了我国广泛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职工持股会是在股份经济条件下,持股职工自愿结合的经济组织,形成一个投资主体,共同将资本投向公司,通过持股会参与管理。

    2、职代会表达的是企业全体职工行使各项民主管理权力的集体意志,包括了持股职工和非持股职工;职工持股会主要是体现和维护持股职工的权益。职代会行使权力的主体是全体职工,持股会行使权力的主体是持股职工。持股会可以作为职代会一个下属专门委员会看待,为了避免内容重复和减少层次,两会可以合并召开,共同听取有关报告,审议有关方案、决议,各自行使职权。

    3、 职代会职工代表的产生。一般是按照职工人数的比例,根据代表『性』的条件,划定选区并经选举后产生。持股会的职工持股代表,基本条件是应持有公司(企业)的股本金。职工持股代表也应按照选区,分配名额选举产生,不仅要根据职工人数,还要参照该选区职工持股数额。由于在企业里职代会、职工持股会一般可采取‘两会合一’的方式召开,两会的代表也应尽量‘合一’,便于会议的『操』作。

    4、职代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持股会既可以实行一人一票制,也可以实行一股一票制,有的地方也是这么做的。但一般地说,目前不宜提倡职工持股会内部的一股一票表决(权)制。原因是许多地方职工之间持股额差距过大,有的甚至达到十分悬殊的地步,极容易造成持股会内部个人控股的局面。这种职工之间持股额差距大的情况,在新一轮改革中,由于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推波助澜,有愈演愈烈之势。如果允许持股会内部个人持大股控股,少数几个人可能会“四两拨千斤”,控制持股会的组织权、财产权,从而『操』纵了持股会的运作,就失去了我们当初提倡职工出资共同持股、民主管理的初衷。

    五、构建明晰法律和积极政策支撑的职工持股制度。

    为了规范和健康推动职工持股制度和职工持股会的发展,我们认为,一定要加强法制建设,要明确职工持股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和积极政策支持职工持股会的发展。

    职工持股包括职工持股会,从雏形到发展。已有近20年的时间,虽然得到职工群众的广泛认可,但至今未能形成大气候,就我省的情况看,各地的发展也不平衡,有的在发展中‘转型’,个别的自生自灭,总体上有萎缩的迹象。虽然个中原由很多,但关键是缺乏法律上明确的认可和支持。可以说,至今尚未找不到一份有关职工持股会的地方立法,更谈不上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全国总工会、外贸部、国家工商总局曾联合制定了《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暂行办法》,确认持股会依托企业工会法人,以工会法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至于持股会与工会之间在法律上是种什么关系,没有加以规定。

    目前,包括我省在内仅有‘暂行(试行、试点)办法’的省份也是屈指可数。因此,要发展职工持股制度,当务之急是出台相关的法律。考虑到立法的过程,目前可采取三步走的办法,即首先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再是在推进地方立法的同时,各地先出台相关的文件和配套政策,对职工持股会和相关问题加以规范和明确,在实践中为立法作准备;三是在地方立法的同时,大力促进国家就职工持股包括职工持股会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从全总到省(市)工会都应该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合力攻关。

    从我们祥林省目前的情况看,企业职工持股会一般由工会托管运作。但也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从法律上是代理关系,即认为工会是持股会的代理人。此说恐不能成立。如果工会与持股会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那么工会就必然会有持股会对其代理行为的授权,在这个授权范围内,工会可以以持股会的名义自主决定对企业的投资等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持股会承担工会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实际上工会不能包办、干涉职工持股会的日常事务,职工持股会应按照自己的《章程》规定开展工作。为什么企业职工持股会由工会托管运作,其含义如下:

    其一,在公司注册中,由于职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组织名义进行登记,工会对职工股本的运作就负有法律责任。应该看到,工会在其间更多的是承担义务,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权利。工会要更多地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介入管理和发展规划,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持股会是投资者的组织,持股会会员并不包含企业的全体职工,重要的目的之一是获利,这与作为劳动者组织的工会在『性』质、职能、宗旨等方面并不一致,工会要注意通过职工持股会工作将维护持股职工的经济利益与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有机地结合。

    其二,职工将资金投入持股会是个人的投资行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委托持股会代行股东权利。持股会具有完整的章程、机构和财产,有着自己的活动方式,对内部事务具有完全的决定和管理权。因此,工会也不能作为职工持股会的法定主管领导,职工持股会的管理、运作必须依法进行。

    其三,工会的‘托管运作’主观上是回避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职工持股会的投资可能会涉及到企业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民事关系的发生,从法律上讲,涵盖了工会组织这一‘当事人’( 民事主体),因为持股会是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进行的工商登记。然而这些民事关系的发生,有给工会造成难以处理问题的可能『性』。为工会自身安全考虑,只能从加强管理入手,对职工持股会的民事权利加以严格限定。”

    说到这里,原本就该说“我的话讲完了”,但萧宸却是故意顿了好几秒,让所有人都有些疑『惑』地把目光聚集在他脸上之后,才一字一顿地说道:“以上这些话,我会在辽安和龙江也做同样的要求,对于没有按照这个办法进行改制的企业,上溯两年以内的,要重新按照这个办法办理……你可以说这个办法暂时还不是制度,你可以不办,当然,是这样。但我今天明确地告诉你,你不办可以,不过你最好能经得起调查。”

    此言一出,祥林全省顿时一肃,尤其是最近两年改制完和正在改制中的国有企业,忽然变得有些惶惶然起来。不少国企高管私底下发牢『骚』:“这是振东办呢?还是震东办?这么任『性』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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