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纪委的权力,就成为必然。纪委的改革是在其他政治改革没有跟上的情况下进行的,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改革,增强纪委的反腐败功能是一个比较易行的路径。中央集权有很多种形式,监督的集权是其中的一种。
改革期间腐败行为增长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有大量的权力从中央下放到了地方,然而在分权的同时,又未能针对这些下放的权力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体制。这使很多官员不但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权力,而且在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也有了相当大的自由度;两者的结合,就使其能够相对方便地以权谋私;把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中央在前期的反腐败实践中发现,纪检监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潜力,纪委的权力不是太大而是太小,所以有必要通过调整工作体制来提高其权威『性』。
政党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所以应该强调权力制衡,专制是对政党制度的一种异化。宪法规定: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又规定了华夏『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而且党与『政府』在体制上没有分开,使得党的各级机关实际上在社会的很多公共领域行使权力,党的机关进行重大决策,参与公共管理,有些机关还直接履行管理职责。这些情况的结果是给人以“『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因此,“『共产』党高于法律,党不受法律的约束”的认识。
按照宪法的规定,“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既然如此,对华夏『共产』党言,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不是一个问题,问题只是『共产』党怎样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是『共产』党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或者是『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实现形式。但实际情况是:谁也不能向法律起诉『共产』党,要起诉也只能起诉某一级『政府』。而且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没有关于『共产』党犯错误的条款。既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共产』党承担法律责任岂不是一句空话。
按照法律规定,纪委等党的机构并无行政执法权,因此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主体。但实际上,类似纪检委这样的党的机构,拥有很大的权力,但他们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纪检委这样的党的机构没有法律上的人格,他们就会游离于法律之外;而脱离法律规范的监督,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就是公共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要做到依法治国,就不能有“法外特权”和“法外机关”的存在。但现实是党的机构游离于法律之外,尤其是地方『性』的党的机构脱离法律行使公共权力,导致滥用权力并造成腐败,使党的执政根基受到威胁,而百姓还不能告他。
于是,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党的机构犯了错误,难道连法律都没有能力来解决?如果党的纪检监察机关腐败了,谁来监督它们?在现行监督体制中,对纪检委等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般由本级党委和上级纪检委监督管理,特殊情况可以越级到中央纪检委监督管理。南巡同志说:反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所以萧宸最后的看法是,监督监督者最终要靠法制。纪检委等党的机构,行使权力时承担法律责任是对它的最好监督。
萧老自然知道自己这孙儿对法制的信任程度,学法律的人自然认为法律高于一切。
“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国策,但这条路有多难走,你因该清楚,只有小心谨慎、如履薄冰,一步一步慢慢来,最后才可能实现。而且,纪委,在现阶段不可能撤除掉,现在的国情下,‘双规’是不可替代的。”萧老沉默了一会儿,说道。
听见爷爷并没有直接反对自己意见,萧宸说实在的,颇为惊讶。爷爷一生,就如他自己自勉的那样“个人名利淡如水,党的事业重如山”,自己这番话,颇为让党权走下神坛的意思,但爷爷却并没有愠怒的意思,只是强调了路要一步步走这个道理。
为什么呢?萧宸一瞬间若有所思,萧老看了看他,忽而笑了笑,仿佛很开心,就像小时候抱着他的时候那样,双眼中只有慈祥。
“我们党的最高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萧老笑着,仿佛说一句很平常很平常的话。
萧宸却忽然明白了。党和人民,党和人民,其实在老一辈的革命家心中,党和人民是一体的,而不是如现在一些党政干部一样,将党自外于人民,让党和人民割裂开来。
明白了这一点,萧宸的心里就明白多了,开始琢磨爷爷说的,纪委不能撤销、双规无可替代的意思。
目前“双规”已经成为法律和党内规章授权纪检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时可以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应用这一措施,纪检和监察部门查处了一大批案件,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而“双规”的威慑力,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来自其超常规『性』。“双规”的调查不同于检察机关的询问和调查,更不同于法院的公开审理。比如在“双规”期间,被调查对象不得于外界联系,也不能聘请律师,不能查阅案卷。因此他不了解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中哪些已经被调查者掌握了解,自己的哪些同伙已经反戈一击。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被调查对象处于一种劣势地位,而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就会利用这种优势,从证据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设计,从中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双规”制度的超常规『性』,也体现在期限方面。相关规章规定,“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双规”的期限是由相关调查组和其主管机关自行掌握的,而没有硬『性』规定。也因此,“双规”成为党组织内部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
这些超常规『性』,是“双规”的特殊力量所在,但是萧宸也知道,近年来,党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双规”的超常规『性』,与法治是有一定的不协调之处的。比如,按照法治原则,除了司法机构之外,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得剥夺个人的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要限制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双规”同样是限制了个人的人身自由,但其限制『性』权力却不是来自司法机关的授权。
于是萧宸觉得,作为一种有效的反腐败工具,“双规”制度可能无法全盘废止,但有关部门需要按照法治原则对其进行改进,使其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同时,按照法治原则,“双规”的适用范围、对象也应该越来越小,适用频率越来越低。在一个法治社会,腐败行为及官员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该由普通司法机关、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惩处。
“双规”是党组织内部的一种“家法”,“双规”不是一种在法律中规定的司法程序,它存在的依据是党的条例。就党内规定而言,没有任何级别的党员也可以被 “双规”;在实践中,有一定级别的党内高官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通常都先由纪委出面调查,并使用“双规”这种调查手段。
“双规”一般是以纪委的名义,它是一种党内调查手段 ,适用对象是党员;“两指”是以监察机关的名义,是一种行政调查手段,适用于所有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不论党员还是非党员),不过在实践中,一般只对非党员进行“两指”,党员一般都适用“双规”。“双规”手续简便,又不象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法定的时间限制。因此被认为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调查手段。纪检委通过 “双规”等手段把问题调查清楚了,再进入司法程序。
“双规”很厉害,嫌疑人逮捕以后还可以会见律师,但被“双规”者没有这个权利;如果被判有罪,“双规”和不计入刑期。萧宸还在读书的时候便知道,法学界一直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双规”就是变相拘禁。所以“双规”缺少法律依据,只在特别情况下有其必要『性』。
当然,萧宸也不得不承认,从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来看,“双规”措施确有一定的必要『性』。官员是特殊的职业,他们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自动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自由。如果确有证据表明公职人员有以权谋私的行为,那么通过采取“双规”尽快查请问题,能够防止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如果不是大胆而坚决地行使“双规”等措施,一些严重腐败案件很难突破,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也很难增强。
但是,这岂不是就自己跟自己卯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