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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青云之路 53、公司制改革(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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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自己出资方式增资持股20%,建立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先将东方化工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三年后根据约定的净利润审计后实现情况再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实现管理层和骨干员工持股。

    净利润指标方面,在经审计的2010年净利润5630万元的基础上,2011-2013年净利润需分别达到6000万元、6500万元和7000万元,经审计超过净利润目标的30%的部分用于奖励给上述持股主体,不足部分由管理层和职工自行出资。纳入持股范围的职工三年后可以自愿选择参与增资,如不参与增资,不享有奖励部分权利。余下权利归其余选择参与增资的全体所有。对纳入本次持股范围的职工,结合本次奖励和工厂制度,另行制订奖励方案。

    对最后管理层和骨干员工因实施本方案而持有的股份,设有一定的转让限制性条件:三年内不得转让;不得对外转让;有辞职和违法犯罪、开除等行为的,必须强制性转让,转让价格为原入股价格;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正常离开公司的,需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为上一年度净资产对应的比例价值。转让出来的股份,优先由新增符合条件的管理层和员工按规定持股比例受让。

    到此,改制方案已经基本成型,因最后确定的是改制后的法人治理结构只确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和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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