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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国家打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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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计划

    依据相关法律,2007年12月13日,国务院制定发布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这是中国首个国家反拐行动计划。

    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总体目标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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