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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章 皇权巅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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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的法律责任。例如,有天灾人祸这样的大事,皇帝顶多下一道罪己诏,不痛不痒的。

    究其本质,三省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了使皇帝远离朝廷政务,不负行政责任,成为江山社稷的吉祥物,有些像西方的君主立宪制。

    到了元朝,三省合为一省。到了明朝,更是直截了当,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杀掉胡惟庸之后,废除中书省,由皇帝直接管理六部。

    在这样的政治制度下,皇帝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将皇权与相权合二为一。再加上军权、立法权、司法权,以及超越法律的圣旨,使得天下大权尽在朱元璋手中。

    此外,在明朝之前,守法在理论上是皇帝的美德,不论是成文法典,还是习俗相沿的传统。

    为了维持一个政治集团的共同利益,为了维持皇家超越世俗的社会地位,守法是皇帝治理国家时最好最有利的统治方法。

    皇帝的地位虽高,权力虽大,但是不应当以个人喜好作为执政的导向,不应当以个人感情来毁法、坏法。

    即使有特殊情形,也必须先经过法律的制裁,然后再经过皇帝的特权来补救。皇帝特权不应超然于国法之上。

    著名的例子有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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