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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政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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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万历改革,兵部仍然是全国的最高军事决策机关,而五军都督府变成了大的军区,统辖各地的卫所。依然保持着五军都督府有通兵权,兵部有调兵权的格局,相互牵制。

    这时候,万历对全国的兵马做了区分。第一等是京师的羽林卫和禁卫军,以及南京的驻守部队,人数大约20万,是万历现在可以依靠的力量。分别在京师和南京设立南北大营,设立一位都督统之,北军都督为戚继光,南军都督由魏国公兼任。

    第二等是九边的边军。九边九镇的军队本来是从各卫所抽调用,轮番戍守。后来卫所制度被破坏,卫所之军不可用,万历改用招募。现在九边的边军都是招募来的,战斗力在卫所军之上。现在军马大约35万。

    水师兵员也是招募。江南水师和皇家水师共用五万人。

    这两等军队都直接隶属于皇帝,其长官由天子任命,不受五军都督府的节制,但仍在兵部监察之下。

    第三等是卫所军士,卫所军士由五军都督府统领。鉴于卫所的腐败,从万历二年起,朝廷就在不停的淘汰卫所军士,现在留下来的卫所一般是担任农垦兵,把守内地重要隘口,以及为边军补充兵员。总的说来,卫所军是作为预备役使用的。人数大约一百万。

    第四等是地方卫队,各省各府县都有一小部分武装力量,用于维护地方安全,抓捕盗贼。万历这一次将这些宪兵变成了类似警察和捕快的宪兵,并且增加了一个职责,就是在农闲时训练民兵。这一类宪兵全国共有30余万。

    通算下来,帝国的武装力量有200万人之多,但是能打仗的只有第一第二等的60万人。

    在军事力量的指挥上面,万历废除了文官统军的习惯,但保留了文臣监军的权力,当然监军的权力已经大大缩小。军队平时由五军都督府和各省都司﹑各镇总兵统领﹑训练。一般战事,总兵都司可请得兵部同意后,进行军事行动。遇到紧急战势,各镇总兵和各省都司有权调动兵马进行战斗。遇到大的战事,朝廷选拔老成宿将或者通兵事的边臣为总督,加以战区的名号,统领各镇各都司参战。总督不常设立,现在大明有蓟辽,山西,陕西,西南四大总督,都是有战事。战事结束,局势稳定,即便撤销总督,民事归巡抚,军政归都司。

    总督不干涉地方民政。但在新开的疆土或者新平定的地区,总督可以兼管民政,待局势平定之后,方实行军民分治。在次一级的地区,可以设立诏讨使,宣抚使等官员兼管军民事,职责权限一如总督。

    对地方官制的改变主要是明确权责,削弱地方权力。万历保留了南京的那一套行政班子。重新化分了省区,新设立辽宁﹑甘肃﹑安徽三个布政使司,分湖广布政使司为湖南湖北两个布政使司。另外设立一个建州诏讨使司,军民兼管,其长官为正四品。

    将省这一级的行政区划正式确立下来,在地方形成县—州府—省的三级行政梯度。省设立巡抚,从二品;布政使,从三品;按察使,从三品;都司,正三品;学台,正四品。五巨头共同管理一省政务。巡抚总理民事,并且有监察权;布政使相当于中央的户部,掌财务民生土地之事;按察使理刑,并平反冤狱;都司,掌一省军政;学台,都学,也有监察权。五巨头之下,设立吏礼兵户工刑六科,协助处理政事。

    府一级,知府,正四品,同知,推官,校尉,教授。县,县令,正六品,县丞,主簿,县尉,教谕。与省一级的五巨头一一对应。

    大抵地方行政系统与原来想比变更不大。但是职责和统属却有了相当的改变,变成了横向合作,纵向统属的模式,相互监督,地方的权力进一步被分散。比如县一级中,县令有审理案件的权力,但是结案时必须有县丞和教谕的副署,方才能定案;县令﹑县尉﹑教谕的财政收支又收到主簿的监察;而县令对其它四人又有一定的考核权。

    同时地方监察力度也在加强,除了各个系统本身的监督外,还有巡抚﹑按察使﹑学台三重监督,以及今后将要设立的省廉政局。此外,致仕的乡绅﹑有功名的士子和有爵位的人都有权上书中央,监督地方行政。重重监察之下,帝国的贪墨之风应该有所好转。

    而且,在这个时期,万历命令吏部对全国各省府县的官员进行了大规模的调动,往往是两个省互调,两个府互调,打乱原有的官场关系网,以便于反贪工作的展开。

    在变革官制的同时,《考成法》继续实行,并且考成的范围扩大到了整个官僚体系,上至首辅下至县令,无人例外。在这一时期,还对官员的退休﹑休假﹑守制丁忧等事做了规定。

    这一次规模巨大的官制改革从万历九年六月开始,到当年底才大体完成,稳定下来。而最后完成已经是万历十二年。那时候,帝国的首辅张居正已经病逝一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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