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下的属民,对领主有私属性,所以就兼具隶属于国家、领主这两种隶属关系。
领主分封制下的八旗,虽然集中于后金政权之下,另一方面,每一个旗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单位,旗下官员都有本旗人的担任,一般情况下不能把别的旗的人调入当官,同色旗下的不同固山之间倒是可以担任,如正白旗满洲固山可以在正白旗蒙古固山任固山额真(即后来的都统)。
所以,在入关前和入关初,一看到某个人任某旗的旗官,就可以判定出他的旗籍,明确了他的旗籍,又可以判断出他的主人是谁,与谁有主属关系。至于本旗人任本旗官的制度原则,直到康熙三十六年才改变,都统、副都统可以越旗担任了。
正因为每个旗都是相对独立的政治单位,清初政权又是由八旗联合共同组成,所以清初的国家大政,必须八旗领主联合决议,缺一不可。因为八旗有共同性事务,八旗共同组织的后金和清政权,有集中性的国家大事,必须联合议决。所以,当时的旗主、领主都具有当然的议政权,称为“入八分”。
在八旗组成的一个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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