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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章 新经济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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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生产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的经营业绩都会受到较大影响,但是,与生产企业相比,专业外贸公司在此次退税率调整后将受到更大冲击。

    对外贸流通企业来说,外贸流通企业的利润率远远低于生产企业,因此,外贸流通企业对退税率下降的反应要敏感得多。

    由于退税取消导致的利润率下降,作为中间流通环节,理论上可以通过向供应商压价和向客户提价的方式来抵消。

    但是,经过多年来的外贸体制改革,我国外贸经营门槛大幅降低,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生产企业快速增长,生产企业、海外进口商和批发商的选择范围都大大增加,外贸流通企业对上下游的要价能力越来越低,供销两头挤压将使外贸企业面临更大的生存难题。

    外贸企业面临的困境迫使其与生产企业更好地进行沟通,提高生产企业通过代理制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将有助于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和发展。

    我国出口退税调整的历史证明,商品出口与退税率紧密相关,出口退税率的变化会及时、敏感地反映在当年出口额的变动上。

    1955年4月我国正式建国后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1958年开始实行出口产品零税率,直至1963年。

    但这一时期,在旧税制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工商统一税,出口退税额按照产品分类,由于存在重复课税问题,很难计算退税的数额,所以这一时期出口退税不高。

    196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取代了工商统一税,按照《南华联邦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新税制施行后,出口退税急剧增加,当年商品出口额也比上年增长了31.9%,而1964年的商品出口只比上年增长18%。

    由于中央财政出口退税负担沉重,1965年、1966年,中央政府两次调低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的调低给出口带来了负面影响。

    1966年的商品出口仅比上年增加了1.5%,而1964年、1965年分别比上年增加32%和23%。

    随后为了推动出口,中央政府在1968年6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1969年又2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

    两年多次提高出口退税率推动了出口的增长,1969年出口比上年增长27.9%,1970年比上年增长22.3%。

    “随着我国出口退税的逐步取消,我国产品的逐步升级和竞争力的增强,产品出口与出口退税的高度依赖关系或将成历史。”这已成为业内共识。她补充说道。

    我国目前仍是一个净出口国,通过取消出口退税,将有效的遏制所有涉及的商品出口的增长,从而间接达到较少顺差,平衡我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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