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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汉纪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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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除去此官。“

    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应当受刑诏狱而逮系长安。其少女缇萦上书说:”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感伤死者不可复生,受刑者不可复原。虽以后想要改过自新,却也是无路可行了。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亲的刑罪,使父亲得以自新。“

    天子怜悲其意,五月,下诏说:”诗经说,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身,想要改过为善,但其路不通。朕甚是哀怜。刑罚往往至于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能改变。刑罚何其痛而不德?这岂是为民父母的本意,从现在起,废除肉刑之法,以其他刑罚代替。令罪人各以轻重之罪,接受刑罚,够了年限不亡逃,就可以免罪。并具为法令执行。“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请定律令。说:”当黥面的,改为戴刑具服劳役。应当割鼻的,鞭笞三百。应当斩左趾的

    ,鞭笞五百。当斩右趾,及杀人先自首,官吏坐贪赃枉法,对公共财物监守自盗者,已论罪而又再犯笞罪者,一律弃市。罪人已经判为服劳役的,到了年限就可以无罪开释。“

    天子下制说:”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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