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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廉政金和军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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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第一卷太平洋上的悸动]第十二章 廉政金和军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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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不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社会利益的职业,在现实社会中,好像还真不太容易找到。倒是在陶渊明的“桃花源”里自给自足的环境里,好像才会不涉及国家利益,但是还是涉及了公众利益、社会利益,因为从理论上说:有两个人以上的地方,就有社会形态和公众集团存在。

    在中国,可能也就只有青藏高原平均海拔五千多米,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百万分之几的阿里地区,或者是西部、西北部的几大山脉“人迹罕至”的深处,又或者是阿拉斯加的北极圈内,北冰洋上的几个孤岛,不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利益,但是都要你独自一个人或一家人在那里居住,才不会涉及到公众、社会利益,而且还要严格注意“环保”,否则,还是会涉及到公众利益、社会利益的。因此,要找到一个完全不涉及这三方利益的“居住环境”,那是太艰难了。找工作就更不可能的,因为那设计到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家族,要想完全脱离社会,也不是那么容易的。这对那些家族或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种残酷的局面。官员家族或家庭的成员,只要还是理智的,还没有“脑袋进水”或干脆“脑残”的,就不会支持自己“做官”的家庭成员,因为经济利益的因素,而置家族、家庭于此“险境”,他们也会至少对做官的子弟起到一种“有限约束”的作用,王致鸣的官员监督系统里也就会增加一个最直接的、最负责的同盟军队伍,使他的“官员监督”效费比提高几个百分点。

    对那些“违法乱纪”的官员,是没有必要与他们讲什么所谓的“人道”、“道德”的,对他们最大的人道和最高的道德,就是不立即从**上消灭他们,当他们开始“违法乱纪”时,他们就对全国民众、国家、民族没有讲所谓的“人道”、“道德”了,因此,国家同样应该“同等对待”他们。

    当然,只是以“杀”来解决官员的“贪腐”、“违法乱纪”行为,是不完善的体系,杀几个贪腐的官员,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只有使官员贪腐、违法乱纪的成本,高到他个人、家庭、家族都支付不起、无法承受,甚至他的家族、家庭还需要付出整个家庭、家族几代人的代价时,官员的监督才会有一个实际有效的机制,外人、社会、政fu廉政局的监督,都是从官员的行为表现结果来发现问题的,这是有了结果后的监督,是“事后”的事情,如果其家庭、家族在“事发前”,就对官员进行持续不断、“贴身”的监督,相信不少差点“行差踏错”的官员都会及时地“悬崖勒马”,从而避免跌入深渊,给家庭、家族带来“灭顶之灾”,避免家族从此走向衰败没落。要知道“堡垒是最容易被从内部攻破”的,这是寰古至今、颠扑不破、屡试不爽的“真理”,王致鸣就是要让官员的家庭和家族成为监督官员的“非编制”主力,有他们对官员们“无微不至”的监督,比什么样的“卧底”都要有效。

    至于官员的集团犯罪,那在历史上毕竟是极少数的事情,只要发现、证实其罪行,那就只有“死路一条”,没有什么说的,其家庭、家族也难逃法网,这个时候再说什么不知道,都是废话,你自己已经从官员自身的非正常收益中获得了非正常利益,你就是同谋犯、同案犯,在这种时候是没有什么道理可讲的,既然国家已经制定了官员和官员家庭、家族都参加的游戏规则,不管合理不合理,大家都一体遵从,那就是合理的,你违反了游戏规则,就应该受到规则的处罚,在这一点上中国人的文化、历史底蕴太深厚了,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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