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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章公廨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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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唐代月息会到达七八分,这里需要先了解一下什么叫做公廨钱,这时后世很难理解的一件事情。

    隋唐时期为供官府各种公用和充作官吏俸钱而设置的由官府经营商业和高利贷的本钱。又称公廨本钱。隋初,在京师和诸州官署都设有公廨钱,出贷经商,收利以供公用。唐承隋制,武德元年即设置了公廨本钱,以诸司令史掌管,每司九人,号捉钱令史,其中以品子(六品以下官员子孙)充当的,称“捉钱品子”。每人领掌五十贯以下,四十贯以上;每月纳利四千,每年纳利五万文,作为京官的俸钱。能按时送利者,满一定年限,可参加吏部铨选,授予官职。太宗时一度废罢,至贞观二十一年又恢复。当时京师共有七十余司,有捉钱令史六百余人。诸司公廨本钱总数在二万四千贯至三万贯之间。

    地方州县和折冲府也设置公廨本钱,以典吏主之,以供佐史以下吏员的常食费用和各官员的俸料。据敦煌县博物馆藏燉煌地志残卷所载州县公廨本钱和《新唐书·食货志》所记州县公廨本钱数额推算,开元时全国州县公廨本钱总额在八十万贯至一百万贯左右。

    在唐朝前期,公廨息钱一直是百官俸料的主要来源之一。

    唐后期公廨钱制度继续实行,息钱主要用于官府公食、祠祭、蕃夷赐宴、诸项杂用及馆驿、病坊、教坊等。诸司公廨本钱有显著增长,又称食利本钱。

    公廨钱的利率,武德、贞观时皆月息八分生利,开元初七分生利。

    唐初公廨本钱由诸司令史主掌。永徽以后均由高户即百姓中的富户主掌。主捉钱的高户在唐早期被称为“捉钱人”、“捉钱户”或“捉利钱户”,可免除徭役,有罪须牒送本司本使科责,府县不得擅有决罚。捉钱人常有用私钱添入官本,广求私利的活动,遇到逋欠,就以官本为名,无理逼迫债务人。

    公廨本钱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诸司每季、州府年终要向尚书省申报一次,并由刑部比部司勾覆。元和时,秘书省等三十二司食利本钱,委御史台管理,每至年终,勘会处分。

    朝廷借贷的月息是七分,民间借贷的月息自然也不会低于这个数字,如此高的月息成为钱庄最大的收益。

    开元六年秘书少监崔沔上书:“收利数多,破产者众……在于平民,已为重赋”,成为唐中后期的毒瘤,遇到灾年,破家者不计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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