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从上述统治目的出发的,是对“因俗而治”统治方针的高度概括。
清朝对门g古民族统治政策的内容及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于中央设立理藩院,主管门g古事务。早在关外时期,清统治者于崇德元年1636年就专门设立了“门g古衙门”,1638年更名“理藩院”,管理门g古事务,至18世纪,理藩院的管理范围扩及新疆、西藏等边疆民族地区。
理藩院设尚书、侍郎、员外郎等官,以满人为主,门g人为辅,下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清政fu还制定《理藩院则例》,作为治理门g古各部的法律依据。《理藩院则例》作为清朝统治门g古及其他少数民族的行政法规,各项制度的规定尤为完备。内容包括清政fu对门g古王公特权地位的种种规定,如品秩、袭职、擢授、俸禄、廪饩、朝觐、宴赉、仪制等;对维护门g古地方社会秩序的规定,如设官、职守、奖惩、军政、会盟、边禁、人命、偷窃、发冢、犯奸、罚罪、捕亡等;对喇嘛事务的规定等。
清政fu还通过实行盟旗制度以加强对门g古地区的控制。盟旗制度是八旗制度和门g古族原有的社会组织“鄂拓克”和“爱马克”相结合的产物。清政fu在漠南门g古设6盟49旗,在漠北喀尔喀设4盟86旗,在漠西门g古设8盟62旗青海门g古和阿拉善不设盟。
盟旗制度下的盟,主要是指会盟制度,每盟设盟长一人,办理会盟事务,盟长由本盟内各旗札萨克选任,报理藩院请旨简放,由理藩院颁给印信。盟不作为专门一级行政机构,只是实行对各旗的监督,所以不设办理盟务的衙门。实际上,盟长是理藩院和门g古各旗札萨克的中间环节,系承上启下的官员。
盟旗制度下的旗,是清代门g古地区的一级行政组织。每旗设札萨克一人作为旗的首脑(也就是旗长),总理旗务。札萨克一职,或世袭,或简任,由理藩院颁给印信。旗札萨克的职责,包括旗内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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