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285章 互惠互利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章 进书架
有的fn公司股份出售给d&f公司,而且获得了董事局支持。

    当然,有两个前提。

    一是d&f公司能够在近期完成埋头弹的研制工作,而且得让bae系统公司的技术人员参与验收测试。

    简单的说,就是确保d&f公司研制的埋头弹能够达到参与oic项目的基本要求。

    二是d&f公司得跟bae系统公司签署技术与专利授权合同,结成伙伴关系,以二级承包商身份参与oic项目。

    显然,就是要d&f公司听从bae系统公司的指挥。

    此外,劳伦斯也做出保证,bae系统公司不会进军小口径弹药市场,将把获得的订单以委托生产的方式转交给d&f公司,bae系统公司只从中收取服务手续费,以此保证d&f公司的垄断地位。

    至于收购fn公司股份的方式,劳伦斯的意思是等价交换,即在d&f公司与bae系统公司签署授权合同之后,直接从合同金额中扣除,并且多退少补,确保双方都能不会在这笔交易中吃亏。

    当然,这么做,更多的是为了避税。

    如果现金交易,就得计入bae系统公司的营业收入,也就得交纳一笔重税,而等价交换需要交的只是增值税。

    两相比较,bae系统公司能够少交差不多一亿英镑的税费。

    当然,对d&f公司来说也是一样。

    因为王栋早就订下了基本方针,所以瑟琳娜答应了劳伦斯的提议,也对埋头弹的研制工作做出了保证。

    最迟一个月之后,d&f公司就将拿出小口径埋头弹,并且邀请bae系统公司的技术人员参与验收测试。

    按照瑟琳娜与劳伦斯的约定,在小口径埋头弹通过验收测试之后,d&f公司与bae系统公司就将正式签署技术与专利授权合同,同时签署fn公司股份的换购合同,那获得fn公司的股份,也就是获得fn公司的董事席位之后,d&f公司将正式以二级承包商身份参与oic项目。

    从根本上讲,这是一次互惠互利的合作。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章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