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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过河拆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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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立法依据引用,可谓是风口来了,猪都能吹上天——那简直就是一个法学研究者的最高追求了。

    对于一个法学研究学者,毕生最荣耀的事情,就是自己吹的牛逼、开的嘴炮,都能成为影响国家立法和行政决策的依据——

    比如四五十年代的时候,牛逼如哈佛大学法学院招牌的亨利.马凯斯教授,也颇以二战中纵火狂魔李梅将军曾向他咨询求教过屠杀日(和谐)本平民的法理依据为荣——

    当时李梅想公然违反战争法,直接对东京的平民区狂丢燃烧弹搞大屠杀,无奈怕说不过去,就找到了哈佛法学院的教授。然后这砖家在研究之后,就给了李梅一个依据:

    “鉴于日(和谐)本的社会工业结构和欧美大不相同,其大型军工厂基本只承担总装厂的职责,而起基本军工产品零部件的生产加工,事实上是分包给大量的平民手工小作坊的。因此对于日(和谐)本的特殊国情,毁灭其城市平民区这种行为,在法理上不应认定为对无辜者的蓄意屠杀,而应该认定为对其军工产能的打击。”

    对于一个嘴炮男来说,最有成就感的事情,就是动动嘴皮子,就成功挑唆促成一起几十万人的大屠杀。这对于那些“能靠哔哔解决的事儿,就绝对不要动手”的阴人来说,实在是莫大的荣耀。

    所以,刘教授如今对冯见雄的重视程度,显然已经不是停留在“这小子可以与之合作赚钱”的肤浅层面上了。

    两人谈笑风生地平等论交聊了几句,冯见雄陪着笑脸,单刀直入地问道:“刘教授,不知我十天前交给您那篇《论现行导致的无效宣告成本风险问题》的文章,有消息了么。”

    十天前,也就是史妮可告诉他出事儿之后,冯见雄就当机立断留了这个后手。

    他写了一篇砸场子、很有可能断了整个行业赚“把现有技术伪装成实用新型然后碰瓷”这条钱路的论文,然后交给了刘教授,想用刘教授的名字作为系列的通讯作者发出去,而他自己则捞一个第一作者。

    所谓通讯作者,往往是指一个大的研究课题项目的总负责人,承担对课题总研究经费负责、对外联络资源的存在。

    比如一个大的研究项目,有可能从好多个角度、环节分析一个系统工程,整个过程里会产生几十篇论文。这时候每一篇论文都会有一个第一作者,由这项具体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挂名,而项目总负责人则署通讯作者。

    虽然大多数带通讯作者的研究项目都是在理工科的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上才有的,但也不代表文科就绝对没有。

    刘教授上次跟冯见雄沟通之后,决定开一个关于“专利无效的诉讼风险”专项大课题,还申请了专项经费(还没申请下来),所以才有一大票论文的第一作者可以让给手下的学生。

    对于冯见雄来说,这篇投石问路的文章上,他倒是没有想得太多。只是觉得万一事情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他求财不再可能,那也不介意用来求一求名。

    同时,他的这第一篇论文既然只是刘教授大课题项目的一小部分,所以目前只讨论了“国家知产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现行审查制度中误放过现有技术的风险”,而没有涉及其他。

    用人话翻译一下,也就是说他的文章即使引起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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