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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章 帝国主义行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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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公司对香料贸易的渴求远超以往,只要可以达成垄断,股东们每年的红利还是可观的。可如果再让英国人分一杯羹,那这利润就可笑了。

    印度公司的董事们也清楚,南洋公司的一些货物将他们除了香料之外的利润都逼到了负回报,也明白这时候让南洋公司放弃贸易绝无可能,尼德兰国内的一些商人早已对荷兰印度公司的垄断权心怀不满,这时候多出来另外一条转口贸易线,就算国内也不可能允许与华夏共和国的贸易断绝。

    为此,尼德兰的这部分统治阶层所希望陈健承诺的事也就很明显了。

    第一承认被诟病和攻击的不平等条约,为新世界体系的平等条约,即条约的合法性只在纸面上,不考虑签订的过程是否有阴谋或是武力威胁。且签订条约的一方为国家之主权,而非君主王公之私人权利,任何继承主权之个人和团体必须遵守之前的条约,否则各“文明国家”将不承认此政权延续的合法性。

    第二领海的概念扩大到殖民地和签订条约的地区,不承认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提出的公海概念,希望陈健在华夏共和国施加影响,让共和国发声承认尼德兰在对抗子午线欧洲教皇世界体系中的贡献,由此获得香料群岛殖民地垄断贸易的合理性。我们荷兰出了力,所以我们希望在新世界秩序中获得地位,并且希望你们能够承认我们的贡献。毕竟无贡献、无特权。

    第三在香料群岛地区,希望陈健不插手英荷印度公司的矛盾。荷兰印度公司将放弃日本和明帝国的贸易权作为回报,但是也请陈健不要涉足香料贸易。荷兰印度公司希望能够借助陈健牵头,在香料群岛的荷兰控制地区开展手工业品兑换香料的贸易。

    第四则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希望陈健出面帮助荷兰的印度公司组织一批中国人移民到荷兰控制的殖民地。以让荷兰人达成华人和当地土著之间的制衡,转移当地土著的矛盾与斗争方向,便于控制香料群岛和制造矛盾宣泄阶层。单一族群的控制有些困难,只能扶植特权阶层以阶层统治,难以转移矛盾,但如果有第三方族群参与,那就很容易把阶层矛盾转移为族群矛盾,施展手腕容易控制——最主要是因为香料群岛的当地王公太没有内涵和文化深度,难以扶植出一批阶层划分的二等公民。

    这四点是荷兰印度公司董事会的利益所在,前两者是名义,后两者是实际利益。

    前两者的名义如果能够达成,也就意味着华夏共和国默许了荷兰在殖民地的特权、英国人要求的不合理,从而让华夏共和国至少在海外贸易上站在尼德兰这边,否则就是自打自脸,丧失了成为世界秩序发起者的法理性。

    可见虽然尼德兰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国家,在涉及到方方面面利益的时候,统治阶层还是可以在大方向上达成某些一致性的。

    对于统治阶层中的、被排除在印度公司贸易垄断权之外的、主营欧洲转口贸易的那些资产阶级,他们的诉求反而更加简单一些。

    荷兰的资本大量地流入商业方向,工业和手工业资本根本无法和商业资本相比,根本难以发展。

    作为受到物价革命影响最大的地低地区,以货币工资为主的情况下,荷兰的人工费用要高于其余国家。

    既然同样的资本投入商业、航海,甚至贷款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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