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之弊!”
其所言的丞和监非是特指人,而是地方行政机构的两个系统,丞是行政系统,监是监察系统。丞相的行政系统,丞者承也,相者助也,是协助皇帝处理日常事务的百官之长,也就是朝廷负责日常政务的长官,郡县的地方行政长官在隶属关系上是属于丞相管辖的,而丞相任免的权力则在皇帝。
另一个系统是御史大夫,是与丞相这个行政系统并立的监察系统,在地位上贰于丞相。御史本来是皇帝左右记言记事的官员,通常是皇帝左右亲信担任,办理秘书事务的成员,也是皇帝身旁的耳目。但原始的地位不高,但是与皇帝的关系比以丞相为代表的外朝更亲密一些。
丞相位高权重,不便差遣时,便让身边的御史去办一些事务,皇帝要查办的一些案子往往让御史去办,御史台的长官便是御史大夫,副职是御史中丞,在地方上的监属于御史台管辖。
所以“置丞立监”是地方上两个平行的机构,丞是行政机构,监是监察机构。秦代地方行政系统是郡县二级制,郡的行政长官有守、监、尉,守是郡的行政长官,他的佐贰便是丞。监,负责地方的监察,尉是负责军兵和地方的治安。
县一级在秦的时候,设令和丞,县令是一县之长,丞是县令的佐贰。县丞还负责县内的仓储和刑狱,大的县还有尉,县尉负责地方的治安。但县一级没有监,而是由郡的监负责属下诸县。
所以设置两个平行的系统,“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是为了防止地方官员借助权力以谋私利,由于是平行的两个系统,可以起到地方分权,互相制衡的作用。
“陛下所虑正是!”谢枋得接言道,“缘于丞与监皆在郡守统辖之下,他们虽各有职司,却也难以相互牵制,监无法辖制与丞,难以实现长期和有效的管制,才有‘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之言。故还需要朝廷对地方路府自上而下的更有效的管理,才能保证朝廷政令,在地方得以贯彻执行,使之犹如臂指,运行自如。”
“这就需要仔细考量了,如何才能让地方听从朝廷政令,而又不能徇私舞弊!”赵昺沉吟片刻道。
其实在实现中央集权后,朝廷对地方行政机构要实施考科,同样是相互平行的‘双轨制’,一是自下而上的上计制度,即地方向朝廷上报的年度政绩考核报告;二是自上而下的派遣御史到地方上去巡视或巡行,由巡视的御史向朝廷报告地方官吏执政的状况。
前者是行政系统的考核,后者是监察系统的考评。通过这样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两条渠道的考察,来确认地方行政的状态,朝廷再通过每年的政绩来考核官员优劣并由上而下地实施赏罚。而以赵昺所知,大宋朝并没有因此而杜绝官僚系统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