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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0章 包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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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是词讼牌,一面叫屈牌,凡非紧急的民事诉讼,原告可在词讼牌下投状,由法庭择日开庭;如果是紧张事项需要告官,则到“屈牌”下投状:“具说有实负屈紧急事件之人,仰于此牌下跂立,仰监牌使臣即时收领出头,切待施行。”跂立二字也表明,民众到衙门告状无须下跪。

    进入庭审阶段,按《州县提纲》的要求,开庭之际,法吏“须先引二竞人(诉讼两造),立于庭下。吏置案于几,敛手以退,远立于旁。吾(法官)惟阅案有疑,则询二竞人,俟已,判始付吏读示”。朱熹的再传弟子黄震任地方官时,也发布过一道“词讼约束”,其中规定:法庭对已受理的词讼,“当日五更听状,并先立厅前西边点名,听状了则过东边之下”。也就是说宋代法庭审理民事诉讼案,并未要求诉讼人跪于庭下。

    不过跪讼的制度当下确是在一江之隔的蒙元的诉讼人的规定动作,他们那边都是跪着听讼的,所以赵昺以为后世的明清正是继承了蒙元的这项制度,只有取得功名的士子乡绅,才获得“见官免跪”的特权。而“包公戏”的编剧们,显然是将元明清时期的庭审制度硬套到宋人身上去了。

    另外我们看“包公戏”或“包公案”,还会发现一个细节:人们到开封府诉讼,不管是大案小案,还是刑事民事,都由老包一个人审理,仿佛偌大一个开封府,只有包青天一个法官,加上御猫展昭这个刑警队长领着王朝、马汉、张龙、赵虎几个衙役,再顶多有一个公孙策在幕后赞襄,其他人连打酱油的机会都少。

    但实际上,宋时开封府设置有庞大的司法机构,其中的判官、推官、司录参、左右军巡使、军巡判官、左右厢公事干当官,都负有司法之职能,他们的主要职权便是审理刑事案与民事诉讼。百姓到开封府告状,通常是左右军巡院受理,开封知府不过是统率一府之公事而已。如果每桩案子都要包公亲审,老包估计早就鞠躬尽瘁了。

    其实赵昺刚来到这个世界时,也以为如此,事实上在他掌政琼州的初时也是这么干的,一地主政官员就几乎包揽所有诉讼。这其中自有手下缺乏可用之人的缘故,更多的还是不懂,而随着政局稳定,行朝的迁琼,他才发现宋时已经有了司法专业化的构架,已经建立起一个专业、专职的司法官员队伍来处理司法事务了。

    州郡一般会设有三个法院:当置司、州院与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设左右院,即有五个法院。当然一些小州则将州院与司理院合并,只置一个法院。每个法院都配置若干法官,叫做录事参军、司录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主管当地置司的推官、判官,他们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他们都是专职的法官,除了司法审案之外,不接受其它差遣,即便是来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绝。

    此外随着各级机构的完善和建立,赵昺还发现一个有趣的事情,近现代出现的司法考试,其实在宋时已经出现,也就是说宋朝的司法官在获得任命前,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只不过叫做‘试法官’。考试由大理寺与刑部主持,两部相互监督,以防止作弊,并接受御史台的监察。

    试法官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每次考六场,其中五场考案例判决,一场考法理。案例判决必须写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当援引的法律条文,如果发现案情有疑,也必须在试卷上标明。考官逐场评卷。考试的分数必须及格,且标准很高,绝不是六十分就行的,且对重罪案例的判决没有出现失误,才算合格。

    可惜的是宋人开创的高度发达的司法体系,以及司法专业化的历史方向,并未为后面的朝代所继承,元明清三朝的司法制度,退回到非常简陋、粗糙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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