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军阀割据,拥兵自重,各立名目,军队编制混杂,如有警备队、游击队、守备队、巡防营、稽查队、讨逆军、讨贼军、自治军等。当时,正式设置或被政府认可的地方军事管理机构有如下几类:
第一,都督府、将军行署、督军公署等作为北洋政府设置的省级军事机构,先后负责主管一省军政事宜。武昌起义后,各省成立都督府,设都督为最高军政长官。后来,袁世凯改都督为将军;1916年7月,将军又被改为督军;1924年后,督军改称督理或督办,其机构为督办公署。
第二,巡阅使、经略使、检阅使等作为北洋政府设置的跨省性军事机构,是高于省级的军政职官,有的辖两省,如闽粤巡阅使;有的辖三省,如直鲁豫巡阅使、东三省巡阅使、苏皖赣巡阅使;还有的并不辖省,如长江巡阅使、海疆巡阅使等。巡阅使的职权设置没有统一的法规,实际权限多因人而设。按照规定,巡阅使只负责统辖该区域内的陆军,与其各省军政长官一道筹办处理有关军事事务,在形式上属陆军部管辖;而海疆巡阅使,则属海军部管辖。
第三,护军使作为北洋政府设置的临时性地方军事机构,是设于无军政长官省区的军政职官,往往冠以省名或地名等。护军使署的编制,一般参照省级军政长官公署的规定。个别护军使也有设副使的,称护军副使。
第四,镇守使作为北洋政府于省内某一要地设立的地方军事机构,普遍设于边疆及重要大城市,镇守使多由师长、旅长(中将或少将)兼任。
根据北洋政府公布的《陆军官佐士兵等级一览表》、《海军官佐士兵登记表》、《航空军官佐官等官俸条例》规定,陆海空的军官分为三等九级,即上等将官,为上将、中将、少将;中等校官,为上校、中校、少校;初等尉官,为上尉、中尉、少尉。陆海空军的士兵分为军士、兵两等,军士分为上士、中士、下士三等,兵分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共三等。
1928年南京政府在形式上统一全国以后,国民党收编了北洋各系军队,仍沿用北伐战争的“国民革命军”称号,继续保持了陆海空三个军种,它包括中央军和地方军两大系统,中央军以国民党嫡系部队为主,地方军则主要由各地各派系控制的杂牌军为主,诸如东北军、西北军、川滇军、桂军、晋军、粤军等,统称为国防军。起初,依然以师为战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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