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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翻供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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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妻则父母继,再后面是未嫁女、出嫁女,再后面是从子……”这意思很明白了,宁可没老婆没儿子,也没有兄弟和侄子,那么他要是一死,财产继承人就只剩下了一个妹妹。

    对啊,判断案情就要从最大受益人开始想起,这是侦探的常识……是勋这才缓步跺回吴质面前,问他:“宁可之妹,嫁与了何人?”吴质微微而笑,那意思:长官你终于想到点儿上了――“正是本县的黄县尉。”

    案情叙述至此,脉络终于逐渐清晰了起来。

    想必宁彤当年确实是借了隔壁老王的种生下儿子宁可,后来也成为了唯一……不,应该说是顺位第一的合法财产继承人。当宁可跟隔壁老王起了纠纷,饱以老拳以后,隔壁老王跑县衙把他给告了,说他殴打生父――但是根据《汉律》,这一罪名不可能成立。黄县尉听闻此事,就想要借着老婆的关系谋夺宁家的财产,因此指使隔壁老王改了口供,说当年是租婢生子,所以宁可殴父的罪名应当成立。

    案情的关键不在于黄县尉是怎样说服隔壁老王的――隔壁老王一开始状告宁可殴父,就已经不顾亲情血缘,想要把亲儿子置之死地了,对于黄县尉的要求,顺水推舟即可。关键在于,县丞面对前后完全不同的两份证供,为什么认准了后一份儿,而不再加以深入调查?他是真的昏庸糊涂呢,还是为卖黄县尉的人情,甚至是收受了黄县尉的贿赂呢?

    是勋还在那儿苦思冥想,卢洪瞧不过去了,迈前一步,先朝是勋鞠了个躬,然后转头询问吴质:“即便租婢,也当有契约,可有契约呈堂?”吴质一边点头,一边说没有――“初次审案,县丞即要隔壁老王将借种的契约取来验证,老王本说回家去取,可是二次审案,不但翻了口供,还说年深日久,契约已经找不到了。”

    卢洪又问:“这般契约,按理当有中人,亦当在官府有所备案,县丞可曾去召问中人,可曾去查过旧档呢?”

    吴质轻轻摇头,叹了一口气:“倘若屠县丞去召问了中人,并且出示过契约旧档,小人也便不敢多事了。还是小人偶尔听人说起,那李全曾与人喟叹道:昔日借种的契约便是他为中人,可惜此番宁可要枉送小命了。小人这才反复劝他往县署去做证,以救宁可一命。”

    “原来如此,”是勋也终于想明白了其中的因由,就问吴质,“你猜那李全为何不肯去作证?”

    吴质说:“小人反复哀恳(是勋心说就你那态度算个屁哀恳啊),听李全口中之意,是不愿多事,从而得罪了县丞、县尉。李氏虽在县中为大姓,终究无人为官,倘若县丞、县尉等一心要寻他晦气,总是躲不过去的。”

    是勋垂下头去,又想了一想,然后开门见山地问吴质:“汝与我言及此案,是想让我怎样做?”吴质拱手道:“请上官帮忙说服李全,到县署作证。”是勋又问:“虽有人证,却无物证,倘若县丞不准此证,那又如何?”吴质赶紧回答:“李全终究是县中大姓,县丞不敢任意批驳,亦不敢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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