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很好的方法解决。
僕那时还没有下学,初次遇到这样的事情,总也要想着方法去解决。他说服他老爸,让他帮助主编解决这件事情。他老爸同意了。
僕的解决方法很简单,是私下解决,不必要闹到以法律途径解决。于是出现了开发商,主编,沈辉和僕四方协商的场面。沈辉看着他们三方全是有钱有势的人,自己肯定斗不过他们,便想着歪点子战胜。
僕先前提出的意见,是开发商和沈辉要对这次工程质量不合格负责,主编要为这次事件的夸大化负责,至于怎么个负责法,四方都没有达成一致性意见。
首先是开发商,他认为自己的监督小组只是监督工程进度,避免延误工期,至于工程质量问题,在合同中有明文条款,是由工程队全权负责,因为开发商付了钱,就不会在多余去管理工程队和工程质量,所以不同意接受责任分摊。
其次是沈辉,认为自己是工程队长,对工程质量问题是应该负责,但并不是全责,而应该只是一小部分,这一小部分只是个人应该担的责任,与他身后的农民工没有关系,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偿付工资。
最后是主编,她认为自己很无辜,作为杂志社,关注社会热点,揭露社会真相,是应有的责任,而现在却变成报道真实要遭受损失,这是不能接受的,所以主编不但决绝承担责任,而且还要向开发商和沈辉索赔。
而僕呢,他作为他老爸公司的代表,并不具有法律监督人的资格,只是第四方的见证人。
第二次会谈时,其他三方都坚持自己的意见,唯有僕改变了主意。
僕争得他老爸的同意,提出,开放商担负百分之四十的责任,沈辉担负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这百分之三十由他个人全部承担,所以不对他进行工资发放,反而还要在拿出十万块。至于主编是事件的间接受害人,应当得到百分之十的赔偿款。这一算下来,有百分之四十的差额,由僕老爸的公司担负,但并不是无偿担负,要求得到百分之四十的工程区。开发商同意了,主编也同意了,唯有沈辉又提出意见,说自己忙活了一年多,不但一分钱没有挣到,还要倒贴钱,表示不服。沈辉的矛头指向了主编和僕,利用社会上对他的支持,抨击主编的杂志社,和批评僕是黑心的商人。无奈之下,主编向法院控诉了沈辉,沈辉向法院控诉了主编和僕,开发商成为局外人。
最终的结果,是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私下调节,法院同意私下解决的途径,即僕提出的意见,但是控诉沈辉以包工头名义,收黑钱,却不履行责任,而引起工程对市民的危害的罪名,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半年执行。
“也许你不相信那时的黎明僕会作出这样的事情,但我可以向你保证,这绝对是他能够做出来的事情!”郑婉怡又吃完了一包薯片,我真是怀疑她这样能吃,为何身材还是那样的纤细如柳。
我听她讲完这些,如果还能保持镇定,倒真觉得没有人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