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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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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5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五)

    〖第二部分:热点亮点问题〗

    【物权法热点亮点的概念】

    【提示】

    物权法热点、亮点的概念,是反映物权法热点、亮点问题的要领或者纲要。其精义是社会反响强烈的物权法问题和值得赞许的物权法价值,人们通过了解、接触热点、亮点事件后感到非常有趣,增强了研习物权法的注意力与积极性,在解决焦点、难点问题上有了奋斗的目标与前进的动力。官方对于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进行适当处理,弥补了物权法的缺点,从而衍生出了新的亮点。

    物权法是由众多热点、亮点问题组成的热点团、亮点团,并与某些焦点、难点问题或某些焦点团、难点团形成交叉关系。由此可见,有相当一部分物权法热点、亮点的概念,不是纯粹的,而是交叉的。很多时候人们仅仅了解到热点、亮点问题的概貌,一不留神就接触到焦点、难点问题上去了。

    有些热点问题,是由隐蔽的焦点问题曝光为热点问题的。热点问题与曝光率呈正比,曝光率越高、争论规模越大、持续时间越长,热点值则越大。某种重大的热点问题具有顽固性的特征,一旦构成社会化的事件之后,并不因为风波的结束而结束,只是以焦点、难点问题暂时隐蔽起来,但随时可以再度发生争议,把热点问题激活起来。

    有些亮点问题,是从难点问题上演化而成的,或从热点问题上升华而成的。它代表了大众利益或者大众价值观,显示了有作为、有成绩、有贡献的能力与绩效,遂由亮点问题终结了难点问题或者代替了热点问题。大量亮点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人们感知得越多,发觉亮点问题越多,成就感受和幸福指数就越大。物权法条文非常枯燥、晦涩难懂,而读者兴趣盎然、手不释卷,首先是因为有大量亮点问题如磁铁一样吸引着他。

    对于物权法,每个人需要反反复复的通读,更需要反反复复的精读,对于其中热点、亮点问题是最好的兴趣范围,很有可能引申至焦点、难点的兴趣范围。全能型物权法学者不仅仅是为自己着想,而且要为其他人着想,兴趣转移是很常见的事情。

    物权法问世后,人们从此揭开了物权世界神秘的面纱,宣布13亿中国人民已经进入到崭新的物权法新时代。无论你是哪一类物权人,都能从这里找到人生的物权法坐标,徜徉在热点亮点中享受乐趣。好好琢磨,细细品味,把握机遇就是掌握未来,一份耕耘便有一份收获!

    一、热点

    1、概念

    热点,是指物权法中热门的关注点和热敏点,也是大家兴奋点或争议点的代名词。它是热点团的分子数,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合并成立。

    物权法中热点事件接踵而至,热点问题如层层剥笋般展开,彰显出这部特种民法无穷的魅力。绝大部分热点问题,并不是体现在、停留在讨论物权法草案阶段,而是成长在、潴留在普法、用法、执法、修法阶段,有些热点问题是不会随着时光的流逝而衰亡的。

    一部中国物权法之所以成为全社会关注度特高的法律,是因为物权法的亲和力、向心力以及关注点、热敏点很特别,能够把冷冰冰的文字化作热辣辣的语境。其中一些条文与广大的物权关系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很多主客观原因促成人们聚焦、热议,遂成为大讨论大辩论的热潮。争先恐后地炒作物权概念遂形成蝴蝶效应,以点带面地把相关的问题信息爆炸性地扩散。

    众多的热点,是由相应的热敏词汇反映出来的,所谓“文如其人”、“文为心声”是也。一部3万多字的物权法,竟然包藏了数千个词汇,里面的热敏词层出不穷,并且总数上是有增无减,绝大多数热敏词长盛不衰。伴随着新问题的新发现如星星之火到处燎原。

    这一部奇特的当代宏观物权法几乎是包罗万象的,什么物权主体、客体和关系点都有,几乎是人人都有希望并人人都有失望的一面,归纳、概括起来就是一连串的热敏词。

    2、示例

    所谓热点,并不限于某一个“点”,往往是多个点、纵横交叉的点。因为物权法涉及面非常广泛而条文相当浓缩,讨论时从一个“点”接触到几个“面”是常态。

    如不动产物权法,是由数百部法律法规串联而成的,一旦发生征收这样的行政干预行为,就会牵动很多的法律关系,整个儿聚焦为“热点团”。

    又如,“房随地转”、“地随房转”、“地役权”、“不动产相邻关系”、“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权的特别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热点问题不胜枚举。

    相当一部分热点、亮点问题,也包含了焦点、难点问题,但有缺陷的焦点难点问题不会构成“亮点问题”。

    有些热点问题,原物权法草案中没有的,后来官方采纳了大家的建议添加上去了。如“小区绿地归谁所有”、“车位、车库归谁所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和“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等等,并且由“热点问题”上升到了“亮点问题”。

    有些热点问题,原物权法草案中有的,后来官方采纳了专家的建议删除掉了。如“居住权”、“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等等,并且由“纸面上的热点问题”转折到了“口头上的热点问题”,或变成焦点、难点问题。

    有些热点问题,官方或采取折中主义的办法,或暂时搁置起来等候时机成熟时再考虑。如是否在物权法中明文添加“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国家财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等,改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关键语。

    (二)热点团

    1、概念

    热点团,亦即热点簇、热点面。是指多个热点聚合在一起的大热点,常常是由一个热点触发了其他的热点甚至一连串的热点,骤然增加热敏词,许多人被动地卷入这个物权圈子或者讨论圈子,用自己的见解来看待某一类物权事物,享受民权的乐趣。

    物权法热点之多、密集性程度之高,这种奇特的争议现象在民法中是绝无仅有的,在公法中也是十分罕见的。物权法之所以历经13年才通过,主要原因是热点团和焦点团太多,使得官方拿不定主意,形成制定物权法的一个个瓶颈而耽误了时间。

    物权法并不刻意炮制热点事件,只是“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制造热点和热点团,前提条件是需要合乎逻辑,否则是不能成立的,或者是芸花一现的。

    2、示例

    所有的大概念都是热点团。如物权法,国家,集体,基本原则,自然资源,不动产,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物权的保护,物权的变动,物权的消灭,征收,征用,公共利益,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私人财产防火墙等等。

    新中国成立近60年才颁布第一部物权法,大家对于这样的新生事物既感到既新鲜又刺激,又对其充满了好奇与期望。整部物权法也可以看作集团型热点簇、总热点。物权法俨然是一座庞大的百花园,里面各种各样的奇花异卉争开斗艳,吸引着众多的蜜蜂蝴蝶采花蜜,一个个沉醉其间流连忘返,好一派繁荣的景象。

    关于“物”、“物权”、“物权法”,与生俱来是热点问题。一个热点团中包裹了很多热点问题,置身其中如置身迷宫一样找不到出口。寻找热点问题犹如龙宫探宝,谁有勇气与力量,谁有神仙指路,谁得到的宝贝就越多。

    相信绝大多数热敏词是新迭出的品种,却也不排除复古的热敏词。如“业主”这个词语是宋代盛行的,一直持续到清末就遇到了辛亥革命,导致这个热敏词销声匿迹了100年。当代物权法根据需要,又把这样陈旧的热敏词复活起来了。如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4个条款中密集性地叠加了48个“业主”的主语(目录上的一个除外),平均每个条款多达3.5个,是全法同一热敏词体系中密度最大的词汇。

    由古典热敏词“业主”到创新的热敏词“业主委员会”,构成最古老与最新颖相结合的杂交热敏词。名为一个词,实为一个词组,是“业主+委员会”这样的并列词组。

    “业主”是祖国的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词汇,是个中性词,与“不动产所有权”这个烈性词相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古代律法中从来没有“所有权”这样的概念,不动产所有权称之为“业主权”,动产所有权称之为“物主权”,体现了东方法与西方法分野的界线。

    欧洲的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等大陆法,言必称“所有权”,许多时候相当的别扭。既然领土主权是国家的,那么单位与个人怎么是土地所有权人呢?那岂不是在一块土地上同时存在两个甚至多个“主”人了吗?

    中国古代的律法规定“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全国的实际土地所有权人是国家,私人只能取得信托式的土地所有权,所以一直以来排斥“土地所有权”这样公权私化的热敏词。

    现在我们不妨试验一下。倘若把第六章全部的“业主”换成“所有权人”,就显得既累赘又别扭,而且往往是词不达意。

    当代中国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私人只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业主”仅仅针对建筑物的所有权——专有权与共有权,建筑物以下和周围的土地权属是土地使用权专有使用权与共有使用权,这个当代的“业主”比古代的“业主”词义相对狭窄一些。

    《日本民法典》中也收录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共有70条。从头到尾都见不到关键词语“业主”两个字,多数条文中没有主语,显得非常凌乱,既累赘又别扭。看看日本人笨蛋成什么样子了?日本人自从唐代时起就大量启用汉字作假名,竟然至今连“业主”两个字也不会引用,简直是笑话!

    我国于2005年7月10日之前,历次由官方制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均直接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2005年7月10日由官方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则另辟蹊径,在该名称之前添加了“业主”关键主语与关键词语,形成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尽管有的专家对于添加“业主的”之主语与定语表示不同意见,认为“业主”之外延过大,建议将来在制定民法典时去掉这三个字,然而,大家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这样的名词不是缺点,而是亮点。

    二、亮点

    (一)亮点

    1、概念

    亮点,是指物权法中豁达的闪光点、敞亮点、亮堂点或幸福点。物权法是专门为物权人吃定心丸、谋幸福和排忧解难、助人为乐的,也是平衡法律关系的一把好手,如阳光一样的照到哪里哪里亮堂堂。

    物权法原理,既不同于一般民法的原理,也不同于公法的原理。物权法揭示了成千上万种物权价值规律,点缀成数百个等级物权制度,能够在严格的物权制度下规范与调整“平等保护”机制,巧妙地运用了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从“相辅相成”到“相反相成”,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的成效令人拍案叫绝。

    物权法实行普惠制,所以亮点特别多也非常集中。其两个基本点是确认和保护物权,确认是手段,保护是过程,使得物权成为圆满状态是目的。物权法确认和保护物权有其独到之处,其他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也能够解决,这是法律效力上的亮点。

    物权法能够为物权人谋幸福、谋福利,让有恒产者有恒心,让无产者在某种时空条件下也能够取得物权,亦即让幸福的人各有各的幸福,这里主要是法定的亮点,也包括机遇上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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