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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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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26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三C)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十件:如何看待其他焦点难点问题

    1、杂谈其他的焦点难点问题

    2、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及其他的焦点难点问题

    .....

    3、极端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面面观

    (1)物权法的等级物权制度与限制措施

    中国当代物权法,是基本的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法、权能作用法、物权工具法,其一大特点是规范了基本格式化的等级物权制度,分层次分等级地保护各类物权,在全社会建立健全规范化、标准化、格式化、条理化、制度化的物权关系新秩序,有效地遏制物权社会的两极分化现象。其规定的“各类物权人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并进行格式化,是非常重要的限制措施,对于抑制社会上的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行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物权的等级权限,就是物权保护与限制的界限。对于财产与资源的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优先占有与一般占有等,都有一定格式上的等级差别。物权等级是客观的、自然的,其中不乏自然法色彩,毕竟与人为的行政等级不是同一个概念。行政等级是与相对人的单位及其职务有关的级别,不能到处与物权的等级划等号,每种级别的行政当事人只能为物权人服务,不能以行政等级制度压制物权等级制度。两类等级制之格式化,这好比一条公路上的左车道与右车道,各走一边,各走各的方向,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当行为人或者其他无权占有人滥用权利、贪婪地占有他人财产时,就很容易发生两极分化现象。当决策人滥用资源的分配权损人利己时,分配不公现象很容易在全社会蔓延下来,酿成社会性的物权矛盾。公事权对民法权的介入,容易在公权私化与私权公化中间左右摇摆,容易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与损人利己,使得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骤然发生并持续许久。针对这种不利情势,物权人不妨试验一下,利用当代物权法原理是否可以变被动为主动,扭转不利局势,至少应当可以抵销掉一部分负面作用,挫伤滥用职权人的锐气。

    在普通物权法系列中,所有权优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优于单一占有权、单一使用权、单一收益权;在担保物权法系列中,留置权优于质权,质权优于抵押权。此外,特别留置权优于一般留置权,权利质权优于动产质权,最高额质权优于普通质权,最高额抵押权优于普通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优于动产抵押权等等。再者,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也体现在等级物权制度之中,如所有权被担保物权或者地役权所限制,不再是王牌物权与完全自由的物权。

    物权法特意规定了等级物权制度,并不是为了制造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以及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而是基于物权法固有的原理与物权关系走向而作出的合理化的规定。其目的盖在于通过规范化、合理化、制度化的约束机制,有预备、有目的、有效力地防止物权社会上的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

    物权法的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优先占有与一般占有、物权性占有与债权性占有等,以及法定占有与意定占有,以及现实权益与未来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既是为有产者设计的,也是为部分无产者设计的。无产者的物权生长空间和维权之路往往是狭窄的,常常受到有产者或者滥用职权者的挤压,致使其有相当一部分人实现物权时困难重重。

    我国物权法于定稿时删除了《居住权》一章共12条,这是最遗憾的地方。不过,居住权人还可以利用“物权的保护”来解决相应的焦点难点问题,灵活多样地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对于公物权与私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先物权与后物权、涨物权与消物权、动物权与静物权、法物权与意物权、共物权与分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明物权与暗物权、现物权与将物权等物权类型都有相应的规定,其中对于自然资源的分配是其一大法定物权体系。物权的确认与登记、保护与限制、规范与调整、变动与消灭等都有一整套规范化的操作规程,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也是标准化的程序法。

    物权法面临着最大挑战与重大焦点难点问题之一,是如何有效地救济弱势群体抵制社会上某些极端分配不公、两极分化潮流?身为等级制度的物权法能否遏制极端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这种公私合一、民商合一的特别民法能否有效地消除行政机构的非法干预?弱势群众能否巧妙利用物权法工具于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等环节发挥一定作用?这些问题不好一概而论,答案是在实践中和维权谋士的心目中。

    人们在法律事务中需要一定法律规范的格式化,包括对于等级物权人的格式化,尤其是对于社会上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时是如此。细数各种法律,唯有物权法的格式化因素最为适用。其中一些当代物权法原理与维权工具,需要物权人自己切实地掌握与运用。

    当代物权法理学,是很周密、很科学的一门学问。其不但可以纵横开阖地解释许多民法上的许多法律关系,而且还可触类旁通地解释行政法上的许多法律关系,在正确处理一些棘手的物权矛盾和尖锐冲突方面有独到之处。

    (2)全国最大规模的三大分配不公项目

    回顾近30多年来,全社会大规模抨击分配不公的争议有三大项目。第一项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争议的普通教师待遇与蓝领工人倒挂问题,第二项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争议的职工退休双轨制问题,第三项是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的职工住房补贴双轨制问题,简称“三大双轨制问题”。现在我们不妨作一下分析研究。

    一则,关于三大类项目分配不公即双轨制问题的归纳。

    第一项,是关于事业单位大中小学以及幼儿教师“脑体倒挂”式分配不公问题,亦即早期工资分配双轨制问题。

    第一阶段是关于普通教师与国营企业职工待遇差别的争议。因为企业职工享有奖金、浮动工资和企业内部待遇等,而各级政府普遍差钱并且教育单位硬件设施投入很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的提案和广大教职员工的动议“冷处理”十几年后,结合“参公”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才使得教职员工与蓝领工人的差距缩小并有反超的幅度。此类分配不公问题,在国家经济形势好转和财政全力投入的条件下,广大正式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软着陆落实到人了。剩下的是代课教师、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没有很好的落实到人。

    第二阶段是关于普通教师与国家机关公务员待遇差别的争议。因为公务员属于行政官员,教职员工属于国家职员,前者的工资待遇明显高于后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的提案和广大教职员工的动议“冷处理”十年后,大多数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以及退休待遇,逐渐与机关单位公务员的持平。但是,乡村一级教职员工还有一部分人工资待遇以及退休待遇问题没有处理好,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负担补贴费那一部分未能如愿。

    普通学校教职员工退休待遇与同级公务员基本持平后,引起了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反弹,经过几年来集体上访的努力,******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布开始实施《关于妥善解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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