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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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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6-2-3

    逻辑物权法(三)

    (三)担保物权法体系之基本推导要领

    担保物权法体系本身是逻辑性较突出的体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一法的试验田,单位产量与总产量都很高。一板一眼的很有规律性,弹性的空间相对较小,可以说这里是逻辑物权体系的特色是物权兼债权的逻辑法体系,所要推导的是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主攻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附带推导普通物权与普通债权之间的关系。

    其应用最广泛应当是二难推理。

    譬如:如果担保物权的“要素”仍然是所有权保护主义,那么,他们的物权哲学就是唯心主义;\/如果担保物权的“要素”完全脱离了所有权保护主义,那么,他们的物权哲学就是空中楼阁;\/担保物权经验批判主义的“要素”或是彻底的所有权保护主义,或是不承认担保物权成立之前的所有权保护主义;\/\/所以,担保物权经验批判主义哲学或是唯心主义或是瞎话,反正都是不科学、不准确的。

    因为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跟普通物权与普通债权之间的关系有着天然的联系,需要从基本的物权制度法、基本的权源法方面开始,逐一排除不合法、不合格的担保物权对象,所以不能凭空捏造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

    如房地合一规则、共有关系规则、合同关系规则、信托关系规则、相邻关系规则、买卖不破租赁关系规则、登记生效规则、交付生效规则、物权保护规则、占有保护规则和所有制保护规则等诸多规则,普通物权法体系中适用的,担保物权体系中仍然适用。

    凡是来源非法的、产权不清晰的财产,凡是不能进入流通领域交换的物权,前提条件是假的,所得出的结论必然是假的,都不得成为担保物权关系的对象。

    凡是担保合同违规违法的、担保范围超过的、担保物权关系消灭了的、应登记公示而未登记公示的,或是有瘕疵的担保物权,或是消灭了的担保物权,需要进行清理与整顿。

    以上两个“凡是”均为特称否定判断,是逻辑物权法最通用的直言判断形式之一。普通物权法体系中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和财产保护防火墙等,亦可以移植到担保物权体系中来,以“一票否决权”的方式进行直言判断,定分止争时可一锤子定音。

    1、与普通物权关系法

    联系到普通物权关系法,证明担保物权关系法与其形成源流关系。辩证逻辑物权法在普通物权关系法方面占有较大的比重,形式逻辑物权法主要集中于对当关系推理方面。就是说,对于普通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的推理需要分阶段进行,可以采取多种推理方式进行作业,但需要对症入药。

    普通物权关系法,主要是指所有权关系法和用益物权关系法。是博大精深、纵横捭阖的物权关系法。《物权法》将普通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合并在一起,使得人们有幸看到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的完美统一,逻辑学上的连贯性颇有特色。

    担保物权法体系与普通物权法体系之逻辑物权法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兼容性形式逻辑的区别。

    本体系以非兼容性著称,债权人与债务人也可以形成一种物权关系即担保物权关系,而两者之间完全是一种对立性的利害关系,无所谓合作共赢的运行机制,主要的排他权仅赋予债权人。

    他体系以非兼容性著称,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共同利用标的物,形成纽带式物权关系,各得其所,各取所需,形成合作共赢的运行机制,主要的排他权仅赋予所有权人。

    兼容性,是指占有关系上的兼容性,以有权占有排除无权占有,特定情势下以善意占有排除恶意占有。物权的保护与限制都要适度,在进行定性分析之后需要进行周密的定量分析,将每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条分缕析地推定到位,对于复杂的问题需要冷静相对,力求每一次演绎不出差错。

    担保物权是高一级的物权,担保债权也是高一级的债权,担保物权关系成立后或多或少地之前的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有关联。在这个时候还要分清是否需要保留原先的兼容性,保留到什么程度、什么时候。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成立后原来的普通合同无效,而物权法却不这样认为,普通合同仍然可以保留。清偿债权债务的办法不止一种,利用原合同清偿与利用现合同清偿、单独清偿或者一并清偿等,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就是说,在兼容性方面和非兼容性方面两者之间应当恰当地衡量,也是可以作进一步的推断的。

    二是与物权化方针的区别。

    本体系标志着已经将所有权和所有权关系加上了优先受偿权的法锁,物权化方针呈现“反所有权主义”的逆时针方向。担保物权价值观已经代替了普通物权价值观,担保物权价值交易成为主流,物的直接交易成为过去或者成为支流。

    破坏旧的(普通)物权关系、建设新的(担保)物权关系被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而破坏担保物权关系则是不合法的。物权关系从平衡到不平衡,从不平衡再到平衡,适用于否定之否定规律,不平衡是暂时的,平衡才是永恒的。

    保护担保物权与消灭担保物权两种事物是相反相成的,在保护中消灭和在消灭中保护都是必由之路。实现担保物权是为实现担保债权开路的,担保物权一旦实现就体面地完成了使命,同时归于自然消灭。无论如何,顺其自然和水到渠成,安全地实现担保物权责任制,与优先受偿权、保全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的物权化方针相吻合,才是正确的保护。

    关于破坏担保物权关系,也不只是限于债务人,特定情势下债权人也会起到破坏性的作用。因可归责于债权人保管质押物、留置物不善良的原因,导致担保物毁损、灭失的,足以破坏担保物权关系。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他体系普遍推行“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所有权在普通物权体系中可谓天马行空、独来独往,是全部普通物权的魁首。一般而论,唯有享有所有权的物权人才能决定提供抵押、质押或者留置财产,信托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使用权人需要在所有权人的指示下代理成立担保物权关系。

    实际上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成为担保财产的,成立担保物权关系时需要进行几番筛选,尤其是法律明文规定不能抵押的土地所有权一律不得抵押。除去不适当的标的物,保留适当的标的物,接着还要对于标的物的可交换价值进行准确的判断,保全担保物权及其交换价值,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目标管理,直到圆满完成任务时为止。

    三是与推理形式的异同点。

    本系物权法自然形成基本的模式化、格式化的运行机制,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弹性余地均相当的窄小,与他系物权法的推理形式小同而大异。

    大体上说,本系与他系非成文逻辑物权法都有一定的拓展范围,只不过适用范围大小不一而已。理论上“物权法定”只是一种建设性、指导性原则,一些重要的、通行的和浮泛在面上的物权已经基本上得以规定,还要一些次要的、民间流行的和潜伏在里面的物权没有得到明确规定,实际上给予习惯、道德、自然和逻辑物权法提供了适用的空间。“法无禁止可试行”的规则在本系中表现突出,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系列中都有一定的拓展范围。

    直言判断的变形推理、二难推理、同一律推理等推理方式于本系中运用得相当多,成文法方面基本上是半强制性的,非成文法方面经过逻辑物权法的过滤筛选亦可以达到半强制性的客观效果。相比之下,普通物权法体系中的对当关系推理比本系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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