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西方的私有化国家也会将公共利益的保护放在第一位的,更何况中国是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正确处理各利益阶层的利害关系这是必需的,我们不搞所有制和所有权神圣化,更要反对将所有制关系法虚无化。
逻辑物权法就是要对于相关问题打破沙锅问到底,从其中判别出真与假、是与非、善与恶、进与退出来,该怎么样就该怎么样,逻辑精密度高的才是我们需要追求的目标。
2、与物权变动的生效
联系到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以及合同生效方式,就可以判断出物权式生效与债权式生效、初级生效与终于生效、静态生效与动态生效、全部生效与部分生效以及有效与无效。并且可以进一步推断出物权优于债权、法定的物权优于意定的物权、高等级物权优于低等级物权、核心物权优于外围物权、实在物权优于概念物权、主体物权优于从属物权、新兴物权优于衰落物权的结果出来,而零物权法的“一票否决权法”则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
将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的鉴定模式变成逻辑物权法的推理模式,消除物权关系中一切不利因素的影响,往往能够做到化繁为简、化腐朽为神奇。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形式与动产的物权变动形式有所不同,尽管在程式上都是“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法要求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而生效,并不是说所有的不登记就没有法律效力。
如农村的承包土地使用权,这是法定的物权,倘若土地分配到户之后没有登记,则该农地使用权仍然有效。申言之,一般的善意取得、善意占有在承包地使用权上是不能随意设立的,因为承包权人的身份权、特别优先权需要特别保护。
又如购买商品房,有一次付款的,有分期付款的,而房屋所有权不能分为几分之几。受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清了款项,并且得到了房屋钥匙入住了却因为客观原因没有登记,同样可视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而出让人再度将该出让的房屋转卖,这种行为不但无效,而且需要对于第一个和第二个受让人赔偿损失。
夫妻离婚分割房屋的办法是另外一种推定方式。如夫甲将房屋分割给妻乙后,乙方迟迟没有进行过户登记,甲方又将该房屋转让给了他人并且进行了房屋变更所有权的登记。针对这种情形,乙方只能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而不能要求甲方赔偿房屋。
3、与物权关系的程式
联系到不动产、动产的物权关系以及派生性不动产、派生性动产的物权关系,需要辨别可以扁平化的与不能扁平化的、趋利性的与非趋利性的、权利性的与义务性的、模式化的与非模式化的、可以变态的与不能变态的、自然形成的与不自然形成的、可以消灭的与不能消灭的、单态责任体制的与多态责任体制的,以及重要物权关系的与一般物权关系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最合适的、最平稳的和最有法律效力的都是最好的。
逻辑物权法推导物权只是初步的程式,推导物权关系也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是更加重要的程式,倘若前面的物权是不合理合法的,后面的物权关系也是难以成立的和不合法的。所谓基本权源法,指的是权利义务的一连串从头到尾的主流与支流的权源法,这为逻辑物权法的应用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支持。反过来,逻辑物权法也为贯彻执行权源法提供了务实的法律支撑。
4、与占有保护机制
联系到占有保护、占有关系,兹将浓缩的物权、物权关系的原汁稀释化了。法理逻辑呈几何级快速增长,逻辑方阵星罗棋布,更加要紧的是正面逻辑与反面逻辑样样都有,并且往往是别出心裁、别有洞天。按照正常的逻辑推理方式,无权占有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尤其是恶意占有是万万不能受法律保护的。但是,特别的但是,逻辑物权法偏偏要从中找出一点理由出来,而且这种理由究竟其实还是蛮在理的哩。
问题在于,世上有许多事物的法律关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就有什么样的推理方式。某些有权占有中可能发生无权占有,某些无权占有中可能发生有权占有;某些善意占有可能蜕变为恶意占有,某些恶意占有可能进化为善意占有;某些占有关系是定死了的,某些占有关系是可以活动的;某些占有关系合理不合法,某些占有关系合法不合理;某些占有关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某些占有关系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原来,一些刚性的逻辑物权法是完全排斥无权占有关系的,甚至对于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统统被排除在外。这种逻辑物权法是忽略了中间环节,仅仅认同最后的事实结果。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基本上是刚性的逻辑物权法,为了彰显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威权力、执行力,基本上不承认善意占有、不给善意占有人的面子。
一些行政法是专门保护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的,无关的人是不能占有这种财产、权益的,这种类型的占有圈子里难以寻觅到“善意占有”的事迹。即使原来是达成善意占有资格、后来却变成恶意占有的,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对于善意占有的不奖励,对于恶意占有的要制裁、惩罚,这是正统逻辑物权法的普遍做法。
承认善意占有、给善意占有人以面子的,甚至于对于特殊性的恶意占有以适当减免法律责任的,主要发生于普通物权法体系之中。但是,所谓的保护无权占有关系,肯定是有条件、有原则和有限期的。无权占有的保护是一种过渡性的保护,不是无限期、无目的、无原则的保护。有些时候,有权占有保护被破坏之后,先期需要把无权占有保护确定并安顿下来,不要急于求成,不要搞得个人财两空,然后慢慢地修复被破坏了的有权占有关系。
比较常见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之占有关系之中。有权占有人财产被恶意占有人处分给其他人后,所构成的“大占有关系”=有权占有+恶意处分+恶意占有(或者善意占有)。当然,这是一个最简单的公式,还有一些比这复杂得多的公式。
对于正统逻辑物权法而言,所有的无权占有是一种非法的、违反有权占有人意愿的大占有关系,法律当然不支持这种不正常的占有关系。然而,逻辑物权法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适当的调整,当有权占有人向恶意处分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时,接着恶意处分人也跟着向恶意占有人或者善意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用以回复有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本来,无权占有人是不具备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但开展大占有关系并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时受到了启发,把无权占有关系当作了有权占有关系来运动了。不难看出,有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正宗的、可持续的请求权,无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非正宗的、临时的请求权,最终一定会被正宗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所取代而归于消灭。
现实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无权占有类型。交易占有的、偶然占有的、质押占有的、无因管理占有的、反侵权占有的,主要是一些善意占有或者善意取得的类型,其余的都是一些恶意占有的类型。
对于善意取得,逻辑物权法上有着严格的要求,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所谓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以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还适用于准物权。
善意取得的条件是:一则,受让人需是善意的。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某项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不知道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且无重大过失。二则,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三则,受让人已经完成了取得物权的公示,即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上三项条件是充分而必要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包含了善意占有,但善意占有很多不具备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比如,遗失物的拾得人是无权占有人,在适当的占有时间内可以定义为善意占有人,甚至可以拟定为“准有权占有人”(针对其他无权占有人而言),在没有满足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情势下,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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