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物权。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法锁物权与纯粹物权。登记物权与合同物权。先天物权与后天物权。重点物权与次要物权。本位物权与连带物权。保全物权与放弃物权。
第四类:正物权化方针物权与反物权化方针物权。所有制中心物权与所有权中心物权。对立物权与统一物权。排他物权与同一物权。肯定物权与否定物权。实证物权与假说物权。或然物权与定然物权。原因物权与结果物权。制度物权与政策物权。普通物权与担保物权。科学物权与技术物权。成文法物权与非成文法物权。信托物权与双重信托物权。制度信托物权与普通信托物权。事实物权与逻辑物权。善意取得物权与恶意取得零物权。权大物权与义大物权。责任物权与免责物权。公了物权与私了物权。司法仲裁物权与法院判决物权。永久保护物权与时效保护物权。
以上172种物权类型只是简单的列举,其实还有很多没有列举出来。仅仅对物权之形式逻辑推理是够难受的,倘若对更深层次更复杂的对象进行形式逻辑推理,或许相当于百次方的方程式了。
形式逻辑推理的作用是很大的。仅仅运用真与假、是与非这样不相容的逻辑判断,还可以判断出法律条文的正误优劣程度出来。排列法律条文只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认为“缺什么,列什么”,至于形式逻辑或者辩证逻辑这些玩艺儿可以忽略掉了。
既然物权法那么深奥,并且条文中没有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内容,铁定了倒逼我们在全面理解物权法过程中必须自学自用这些逻辑物权法。
2、辩证逻辑物权法
辩证逻辑物权法,包括自然、历史、朴素类等哲学辩证逻辑物权法,是运用唯物主义物权法来对抗唯心主义物权法,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是解析系统物权法的有力工具,比形式逻辑物权法更胜一筹。
每个人是社会的一分子,亦即有血有肉的社会人,为所有制关系法所领导所约束。论及所有制关系,自然而然地联系到社会关系与对世关系,自然而然地受到辩证逻辑物权法的追踪。树立唯物主义的物权价值观,既是治国安邦平天下的需要,也是修身持家创业的需要。
以唯物主义世界观改造自然、改造社会、改造思想,这不是讲大话、放空炮、表决心的问题,而是必须身体力行的问题。只有身子正才能影子不歪,只有炼就一身硬功夫才能克敌制胜。
辩证逻辑物权法是很正统的物权法,眼睛里容不得一粒沙子,骨子里不能留存一点邪念,思想上不能总是落后于人。看人物、看事物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看清问题的本质和事物发展的脉络,找出问题的症结下对药,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
更有甚者,有的人形而上学猖獗,故意歪曲事实、歪曲真理,作难别人,断章取义、瞒天过海地在物权法大观园中拈花惹草,真正有良心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们对此嗤之以鼻。擅长辩证逻辑物权法的人对付诡辩论,还原历史的与现实的事实真相很有一套技巧,往往能够击中要害,令诡辩论者无处遁词。
辩证逻辑物权法以宏观推理和定性分析见长,能够在形式逻辑物权法基础上推陈出新,不仅在微观物权法方面能够做到精密化论证,而且在宏观物权法方面的精密化标准也非常突出。
有些辩证逻辑物权法很深奥,许多大学生也觉得很生疏。白马非马论,这是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约公元前320~250年)提出的著名的逻辑问题,出自《公孙龙子?白马论》,简直如现代的哥德巴赫猜想数学难题一样的令人费解,至今仍然有很多人为此争论不休,但谁也难以说服说服谁。将形式逻辑物权法引入系统的辩证逻辑物权法,可以化干戈为玉帛、化腐朽为神奇,而要解决全部的老大难问题并非易事。
古代“白马非马论”,脍炙人口,成为千古不朽的经典名著,同时又是最典型的逻辑物权法。公孙龙为了证实自己所骑之马的归属,灵活多样地采用了三段论、二难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排中律和论证、证明、反驳等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舌战群儒,言辞犀利,咄咄逼人,大获全胜。这就是逻辑物权法的奇妙之处。
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一是确认、保护与利用物权,二是规范、调整、限制物权。其中,确认物权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而且必须是第一个步骤。要确认物权,首先得确认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然后再确认物和物权的归属,最后才定分止争,保护自己的物权。
故事的起因是,公孙龙是战国时期平原君的食客,一天,他牵一匹白马出关被阻,公孙龙便以白马非马的命题与之辩论,守关的人辩不过他,公孙龙就牵着马出关去了。
至于他为什么牵着出关被阻,文章出处没有,已不可考。那么,很有可能的是,城门或者关口的卫士会询问公孙龙:这一匹白马,是你自己的,还是借来的或者是捡到的?你能够借给我们用吗?公孙龙就说,你们找别人借黄马、黑马都可以,借我这匹白马不可以。我告诉你们,因为这匹白马是平原君的白马,我作不了主。因为公孙龙对此白马只拥有使用权、保管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就不具备借给他人的处分权。
白马,这是物权的客体,至于黄马、黑马可以忽略不计。即使是论证白马这个物权客体,竟然牵涉到对立统一规律、肯定否定规律、量变质变规律之辩证逻辑物权法的多种推定方式,同时具有形式逻辑的多种推定方式。得出的论据有五种以上。
为了论证“白马非马”这一命题,公孙龙提出以下论据。
第一,从形体与颜色上来论证物权客体。
“白马非马”可乎?曰:可。曰:何哉?曰: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故曰“白马非马”。
【译文】
问:可以说白马与其它马的不同吗?
答:可以。
问:为什么?
答:“马”是对物“形”方面的规定,“白马”则是对马“色”方面的规定,对“色”方面的规定与对“形”方面的规定性,自然是不同的。「所以说,对不同的概念加以不同规定的结果」白马与其他的马也是不同的。
他说,“马”指形体,“白”指颜色。指颜色与指形体的不同,所以白马非马(所以告诉你,我这样的白马不是你要检查的白马)。
第二,对要用马的人定分止争。
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有白马之非马何也?
曰: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
可与不可,其相非,明。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他说,如果有人要马,那么给他黄马或黑马都可以;如果有人要白马,那么不可以给他黄马或黑马了。由此可见,白马非马(告诉你那是你要的马,那是你不能要的马,首先得搞清楚)。
第三,对白马中的“白”、“马”、“色”分开作辩论。
曰: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也。天下无马,可乎?
曰: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如有马而已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
他说,我告诉你,白马可以是白色之马,也可以认为是无颜色之马。白与马,马与白,是要分开,但不一定要分开,看你怎样理解了。所以说白马非马(告诉你白色的马,不是深色的马)。
第四,由黄马非马推断白马非马。
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白马为有黄马,可乎?
曰:未可。
曰: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于马也,是以黄马为非马。以黄马为非马,而以白马为有马,此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
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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