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之同样行业的物权主体都有一定的共性和可比性,在集体组织内能够承包的土地,理论上能够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牧场企业里做到,只不过是在农企内部的规章制度上作一些调整而已。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法规定,国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造林。草原法规定,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在国有农用土地上的承包是更加开放的承包,涉及到各种用途的土地和各种农业分工负责,除了农业、林业、畜牧业以外,还包括渔业在内。《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物权法》基本上不提“渔业生产”这一类型,而从广义的土地来说,水域、海域也是“土地”,中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法就有“渔地”的概念。
国有土地用于农业途径,形式上是多种多样的。有的通过组建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牧场等形式进行生产经营。有的还没有完全开发利用,需要整合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以促进国有农业和集体农业的共同发展。有的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有的由单位包括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本条款所列的是国有农用土地承包方面的内容,不实行国有农用土地承包方面的不在此列。
国有农用地承包,只是国有农业企业的一个选择方式之一。各地国有农场包括林场、牧场、渔场,可因地制宜,走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路径。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需要分工,更需要协作。中外农业发展历史告诉也明白地告诫人们,土地零碎化、作业分散化和产业私有化,是不利于机械化、水利化、合作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是不利于农业的长远发展、和谐发展和集约化发展的。有鉴于此,国家一直不反对国有农用地承包,也不提倡国有农用地“一刀切”式的完全、彻底的承包,更不提倡如农村组织那样一律包产到户,完全搞单干制。
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除了适用于本物权法以外,主要从以下几部法律中找出相应的座标。毕竟物权法总共只有11个条款,显得很单薄。毕竟全民所有制种植业与养殖业的物权化方针与集体所有制种植业与养殖业的物权化方针多少是有一些区别的。本条款说“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指的是“有关规定”,而不是“全部规定”,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需要对症下药,不能完全照搬、刻舟求剑、东施效颦。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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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用地承包法律适用简析〗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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